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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住房公积金/归集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 发文机构: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 联合发文单位:

  • 发文字号:

    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06〕3号

  • 实施日期:

    2006-07-01 00:00:00

  • 成文日期:

    2006-04-07 00:00:00

  • 废止日期:

  • 发布日期:

    2006-04-07 00:00:00

关于2006住房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2006-04-07 来源:北京住房公积金网  打印 【字体: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经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北京2006住房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06住房公积金年度(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不变,缴存比例仍为8%,有条件的单位(北京市仅限“有条件的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以为10%。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问题

  (一)根据市政府2002年确定的原则, 2006住房公积金年度的缴存额上限按照2005年职工月均工资的300%,分别乘以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确定。按照北京市统计局公布数据,2006住房公积金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是:2734×3×10%×2=1640元(四舍五入)。

    

  (二)单位超过月缴存额上限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经上级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同意后,报管理中心审批;无上级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的,直接报管理中心审批。

    

  (三)按照京政发[2001]4号、(2001)京房改办字第027号、京房公积金中心法规字[2003]22号、京发改[2005]197号、京发改[2005]2736号文件规定,符合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企业,职工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经管理中心审核,报管委会批准后可按上述文件办理。经批准的单位,在本住房公积金年度内,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不受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的限制。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二○○六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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