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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住房公积金/贷款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 发文机构: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联合发文单位:

  • 发文字号:

    京房公积金发〔2020〕36号

  • 实施日期:

    2020-07-01 00:00:00

  • 成文日期:

    2020-06-30 00:00:00

  • 废止日期:

  • 发布日期:

    2020-06-30 00:00:00

关于启用新版合同单据及进一步精简贷款办事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

日期:2020-06-30 来源: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打印 【字体: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属各单位、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及相关售房单位、借款人:

  为贯彻国务院“放管服”和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精神,进一步提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服务效率和质量,防范贷款资金风险,现将启用新版合同单据、精简贷款办事材料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失效)一、启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2020版)》(以下简称《借款合同》,见附件1)、《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

  款借款申请表(2020版)》(见附件2)、《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审核交接表(2020版)》(见附件3)以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不动产权证书>收证合同(2020版)》(见附件4)。

  二、申请办理贷款和变更业务时,申请人不再填写和提交纸质申请表单,由其提供购房合同原件交工作人员核验并留存电子影像档案。工作人员根据购房合同等资料将相关信息录入系统,指导申请人在打印后的表单上签字确认。对于通过个人网上业务平台等线上渠道提交的变更申请,贷款受理部门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三、借款人申请人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不予受理其贷款申请。

  四、对于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不含组合贷款),由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以下简称担保中心)负责落实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管理中心。对于组合贷款,由受托办理贷款的商业银行负责落实抵押登记。

  对于由售房单位提供阶段性保证的贷款,在完成贷款面签手续后,受托银行应监督售房单位在借款合同保证人处签章,并将借款合同等贷款资料提交至贷款经办部门。贷款发放后,受托银行应将借款合同转交售房单位。在售房单位提供保证期间,如受托银行发现售房单位注册资本减少、经营状况恶化,或出现重要资产转移、被查封冻结、单位发生变更、撤销等担保能力降低或丧失的情形,应自发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管理中心。经受托银行协调售房单位无法为贷款提供阶段性保证,应向贷款经办部门出具说明,由担保中心提供阶段性保证。

  五、贷款发放完成后,受托银行应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并确保借款人了解贷款发放日、还款日、最低还款额等还款信息,通知借款人领取借款合同等资料。借款人选择邮寄送达的,受托银行应通过EMS快递方式,按照借款人提供的地址邮寄送达借款合同。受托银行须做好通知及合同领取、邮寄记录备查。

  本通知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北京铁路分中心参照执行。

  附件:1.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2020版)

  2.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申请表(2020版)

  3.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审核交接表(2020版)

  4.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不动产权证书》收证合同(2020版)

  5.新旧文书单据对照表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6月30日

  政策解读:《关于启用新版合同单据及进一步精简贷款办事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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