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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住房公积金/归集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 发文机构: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联合发文单位: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字号:

    京房公积金发〔2020〕18号

  • 实施日期:

    2020-05-18 00:00:00

  • 成文日期:

    2020-05-18 00:00:00

  • 废止日期:

  • 发布日期:

    2020-05-21 00:00:00

关于调整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方式的通知

日期:2020-05-21 来源: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打印 【字体:

  市属、区级各有关单位,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各管理部: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区级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现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整缴存基数核定时间

  全市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统一调整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为顺利过渡,本次涉及需调整的单位应于2020年6月30日前再次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工作,2020年7月起按新的缴存基数执行。核定过程中若涉及职工缴存基数较2020年1月核定时有所变化,允许其就2020年1-6月的差额进行补缴。

  二、调整缴存基数核定主体和缴存方式

  市级财政统发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核定主体调整为各单位自行核定。

  市级财政统发单位于每年6月15日前,在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业务系统自行核定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北京市财政局按照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系统数据对市级财政统发单位的住房公积金进行统一代扣代缴。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组织相关业务的培训工作。

  三、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口径

  我市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上一年工资总额计算。工资总额依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计字〔1990〕第1号),具体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职工的缴存基数不得超过公积金所属年度缴存基数上限。按规定,住房补贴不计入工资总额当中。

  四、本通知自2020年5月18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5月18日

  《关于调整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方式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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