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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北京地区住房公积金实现数据互联互通进一步提升便民服务水平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1-04-09 来源: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打印 【字体: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按照市委、市政府新一轮优化营商环境要求,更深层次实现数据共享业务协同,进一步方便单位和群众办事,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所属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北京铁路分中心(以下简称所属分中心)通过部门间数据互联互通,实现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共享,转移、提取、公积金用卡业务协同办理,提升群众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二、办理条件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所属分中心的缴存职工,均可按照《关于北京地区住房公积金实现数据互联互通进一步优化提升便民服务水平的通知》政策办理。

  三、申请办理途径

  相关业务可通过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个人网上业务平台(http://gjj.beijing.gov.cn/)或通过就近的公积金业务网点(可查询:http://gjj.beijing.gov.cn/web/zwfw5/ywwdfw/1735655/index.html)办理。具体操作可参见“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操作详解”(http://gjj.beijing.gov.cn/web/zwfw5/386727/index.html)。

  四、实现效果

  1.维护条例规定,确保一人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规定,缴存单位在管理中心及所属分中心办理增员时,通过共享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确保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缴存”状态账户。

  2.减少跑动。一是转移自动办。职工因工作单位变动,在管理中心与所属分中心之间账户转移(包括分中心之间),可在公积金增员同时将自动完成。二是提取继续办。职工在管理中心及所属分中心因购房或租房申请办理的提取事项在个人账户转移后仍然有效,无需再次申请。三是公积金用卡继续用。职工在管理中心及所属分中心办理的住房公积金用卡,如发卡行为所在部门的合作银行,可继续使用办理提取业务,无需重新办卡。通过管理中心与所属各分中心数据共享,实现“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3.减少材料。职工共享其配偶在管理中心及所属分中心已有的购房或租房事项,办理提取时除提供结婚证外(通过本市民政校验的可不提供),无需重新提供提取材料。通过数据互联互通,持续为群众办事增便利。

  五、常见问题及解答

  1.单位在网上办理新员工开户增员业务时,系统提示“员工在XX分中心已存在缴存账户”不可增员,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缴存”账户,出现上述提示后,应通知该职工联系原单位为该职工办理减员后,再办理增员手续。

  2.职工在所属分中心有封存账户的,如何将其转入现在的缴存账户?

  答:2021年3月1日,管理中心与所属分中心自动转移功能开始试运行。此后开立缴存账户的职工,在所属分中心存在封存账户的,系统自动将封存账户转入缴存账户,无需申请账户转移。此前开立缴存账户的职工,可通过管理中心个人网上业务平台“我要转移”功能,申请将本人在所属分中心的封存账户转入当前缴存账户。

  3.职工在分中心已申请的提取事项是否可以继续使用,如何办理?

  答:职工在分中心的封存账户转入管理中心缴存账户后,根据所属部门规定通过网上或柜台申请办理约定提取或提取资金支付时,可继续使用在分中心因购房或租房已办理的有效的提取事项,无需重新提交材料。

  4.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时,如何使用配偶在管理中心及所属分中心已有的提取事项?

  答:职工通过网上或柜台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时,系统自动核验是否已登记婚姻信息。未登记婚姻信息的,需提供结婚证(通过本市民政校验的可不提供)关联配偶关系。同时,系统如查询配偶在其他部门(包括管理中心及所属分中心)存在有效的购房或租房提取事项,可申请共享无需提供其他提取材料。

  注:职工及其配偶如在管理中心及所属分中心已办理购房或租房提取,双方合计的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购房或租房金额,不得使用同一事项重复申请。

  5.职工在管理中心及所属分中心已办理的住房公积金用卡,是否可以继续使用?

  答:职工在办理完成账户转入后,通过网上平台或柜台办理约定提取或资金支付时,如在管理中心及所属分中心已办理的住房公积金用卡,且发卡行为职工当前账户所在部门的合作银行,可继续使用该银行卡作为提取用卡,无需重新办卡。

政策文件:关于北京地区住房公积金实现数据互联互通进一步提升便民服务水平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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