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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住房公积金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日期:2023-02-16 来源: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打印 【字体:

各分中心,各管理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探索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根据《关于全面推广轻微违法免罚和初次违法慎罚制度的指导意见》(京依法行政办发〔2022〕2号),结合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了《北京住房公积金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2月16日

北京住房公积金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裁量基准编码

违法行为名称

违法行为依据

行政处罚依据

适用条件

管理措施

行使层级

1

C5200100B010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及第十四条第一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1.违法行为轻微并主动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单位收到《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通知书》后,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

3.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市级

2

C5200100B020

3

C5200100B030

4

C5200200B010

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及第十五条第一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1.违法行为轻微并主动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单位收到《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通知书》后,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

3.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市级

5

C5200200B020

6

C5200200B030

7

C5200300B000

单位拒绝管理中心检查、不如实提供用人情况以及工资、财务报表等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的资料的

《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

《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第十七条

1.违法行为轻微并主动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单位收到《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通知书》后,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

3.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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