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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住房资金/归集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 发文机构: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 联合发文单位:

  • 发文字号:

    京房资中心字〔2005〕5号

  • 实施日期:

    2005-05-31 00:00:00

  • 成文日期:

    2005-05-31 00:00:00

  • 废止日期:

  • 发布日期:

    2005-05-31 00:00:00

关于住宅公共维修基金分配到户的通知

日期:2005-05-31 来源:北京住房公积金网  打印 【字体:

各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交存单位:

  根据《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京国土房管物[2002]561号)等文件精神,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应依据“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按幢设账,核算到户”的原则进行管理。为了贯彻文件精神,保证以后维修基金按政策合理有序使用,特将目前我单位受托管理的维修基金核算到户,请各单位做好以下工作:

  1、各单位到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所属各管理部领取《住宅公共维修基金分配情况》单位版软件,及单位公共维修基金余额情况表(截至2005年5月31日的余额)。

  2、各单位严格按照中心提供的余额进行分配,分配依据个人交存部分到户,单位交存部分(从售房款中按照多层20%、高层30%提取)到幢的原则进行,并按照填报说明填制《住宅公共维修基金分配情况》单位版软件。

  3、单位存在不同性质的帐户,需要按照帐户种类分别分配,若存在多个定期帐户,则不同定期帐户不得对应同一房屋。

  4、各单位在6月20前将《住宅公共维修基金分配情况》单位版软件输出的电子数据及打印出的纸制表格一并交至所属各管理部,纸制表格需加盖单位印鉴并由单位法人签字。单位不能在6月20日前交上述资料交至管理部的,需在6月20日后重新核对各帐户余额后重新分配。

  5、为顺利完成住宅公共供维修基金软件的升级改造,建议各交存单位在6月20日前不要办理除交存以外的其他业务,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办理的,需经市中心审批。

  6、各单位在6月20日前办理交存业务时,需报市中心备案,并按照此文件规定流程办理。

  请各单位积极配合做好此项工作,如有问题及时与市中心及所属各管理部联系。

二○○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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