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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住房公积金/综合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 发文机构: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联合发文单位:

  • 发文字号:

    京房公积金发〔2018〕20号

  • 实施日期:

    2018-05-15 00:00:00

  • 成文日期:

    2018-05-15 00:00:00

  • 废止日期:

  • 发布日期:

    2018-05-15 00:00:00

关于取消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作为住房公积金归集 和贷款业务办理要件的通知

日期:2018-05-15 来源: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打印 【字体: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属各单位及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银行网点:

  为方便群众办事、切实解决群众办事堵点问题,结合系统升级,现就取消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作为住房公积金归集和贷款业务办理要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单位经办人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柜台办理住房公积金登记开户业务(含已在网上完成单位登记开户手续前往柜台办理登记确认的经办人)、办理经办人变更业务,只需核验经办人本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护照等,下同)原件,不再要求提供并留存经办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二、缴存单位经办人或职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异地转移、账户变更为分中心账户、个人信息变更业务时,只需核验身份证明材料原件,不再要求提供并留存复印件。

  三、职工申请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贷款还款变更等各项业务时,只需核验职工本人及配偶、抵押人、二手房售房人、代理人等业务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不再要求提供并留存复印件。

  四、各单位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应按照业务要求通过高拍仪、扫描仪等设备采集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形成电子档案保存在系统中,在业务办理过程中调取使用。

  五、缴存单位为职工批量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认为提交职工身份证明材料原件确有困难的,应书面说明原因并承诺承担相应责任,经管理部审核同意,可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替代审核原件。各单位在业务办理过程中采集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形成电子档案保存在系统中。

  六、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北京铁路分中心可参照本通知执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18年5月20日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取消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作为住房公积金归集和贷款业务办理要件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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