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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住房公积金/综合

  • 信息有效性:

    无效

  • 发文机构: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联合发文单位:

  • 发文字号:

    京房公积金发〔2020〕9号

  • 实施日期:

    2020-02-26 00:00:00

  • 成文日期:

    2020-02-26 00:00:00

  • 废止日期:

  • 发布日期:

    2020-02-27 00:00:00

(失效)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日期:2020-02-27 来源: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打印 【字体: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和人民银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0〕23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2020年6月

  

  30日前,以提供租房合同、房租发票方式申请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额度调整为以缴存人实际支付的房租金额确定,不受缴存人月缴存额的限制。

  三、2020年6月30日前,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未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已报送的予以调整。

  四、本通知执行至2020年6月30日。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北京铁路分中心参照执行。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2月26日

  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pdf

  《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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