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建委(房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局:
为保证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工作程序性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工作程序性规定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四日
附件:
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工作
程序性规定
事项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本行政管理事项不收费
办理部门:区县建委、房管局
受理方式:书面受理
办理程序:
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事项,由住宅所在地的区、县建委(房管局)房改部门受理并决定,由住宅所在地的区、县建委(房管局)物业管理科(或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审核其使用用途是否属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规定的列支范围。
(一)受理
申请使用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表》;
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建议;
3、支用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明细表;
4、工程预算书;
5、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6、鉴定报告或相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
7、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区县管理部出具的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账单(到幢)。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印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当场可以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事情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即时
(二)审查
标准:符合《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的规定。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在《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表》中签署意见,并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决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请事项作出决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4个工作日
(四)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审核同意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和有关文书,并送达申请人。
对审核不同意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限)
附件: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审核表
附件:
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审核表
编号: 区【 】年 第 号 2009-1版
申请单位名称 | |||||||||||||||||||||||||||||||||||||||||||||||||||||||||||||||
小区座落及名称 | 区(县) 街道(乡镇) 大街(路) 号 小区 | ||||||||||||||||||||||||||||||||||||||||||||||||||||||||||||||
物业类别 | □高层住宅 □多层住宅 □独立式住宅 □其他 | 建筑物竣工时间 | 年 月 | ||||||||||||||||||||||||||||||||||||||||||||||||||||||||||||
物业服务单位全称 | 资质证书编号 | ||||||||||||||||||||||||||||||||||||||||||||||||||||||||||||||
施工单位全称 | 资质证书编号 | ||||||||||||||||||||||||||||||||||||||||||||||||||||||||||||||
资金使用用途 | 区(县) 小区 号楼 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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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预算总额 (万元) | 工程对应建筑物总面积 (平米) | 工程费用分摊标准 (元/平米) | |||||||||||||||||||||||||||||||||||||||||||||||||||||||||||||
工程对应总户数 (户) | 对应该售房单位售后公有住房户数(户) | 拟使用维修资金金额 (万元) | |||||||||||||||||||||||||||||||||||||||||||||||||||||||||||||
收款单位全称 | |||||||||||||||||||||||||||||||||||||||||||||||||||||||||||||||
开户银行全称 | |||||||||||||||||||||||||||||||||||||||||||||||||||||||||||||||
收款账号 | |||||||||||||||||||||||||||||||||||||||||||||||||||||||||||||||
提交申请材料 | □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建议(盖章)□2、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审核表 | ||||||||||||||||||||||||||||||||||||||||||||||||||||||||||||||
申请经办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
工程列支范围内 | 以 名业主同意,对应专有部分建筑面积 平方米,占工程对应建筑物总面积的 %,同意使用的业主人数 人,占工程对应业主总人数的 %,均已达到法定的2/3(66.7%)比例,同意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支付以上工程费用。 本次会议真实有效。 (物业服务单位名称、公章)
年 月 日 | ||||||||||||||||||||||||||||||||||||||||||||||||||||||||||||||
申 请 人 声 明 本人为____ __ 小区 号楼使用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单位的负责人,现做以下承诺: 一、同意使用该单位该幢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售房单位交存部分用于该幢楼 维修工程。 三、本小区已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组织召开相关业主会议,程序合法,做出的关于同意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决议已经专有部分占相关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相关业主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通过。 四、本人代表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材料真实、合法、准确、完整,本申请所填内容准确无误。 以上承诺属实,如有虚假,本人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 证件号码: (单位名称、公章) 年 月 日 | |||||||||||||||||||||||||||||||||||||||||||||||||||||||||||||||
行政主管部门 初审意见 |
| 该单位申请材料基本符合要求,资金账面余额已核对。 | |||||||||||||||||||||||||||||||||||||||||||||||||||||||||||||
| 该申请□属于□不属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规定的列支范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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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 意见 | 负责人签字(公章): | ||||||||||||||||||||||||||||||||||||||||||||||||||||||||||||||
资金支付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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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须遵守的法律规定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七十九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65号)
第十八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二十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二)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应由业主承担的,再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三)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再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
第二十一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业委会、物业企业挪用维修资金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此表由北京市物业服务指导中心制 可免费下载,复印有效。 网址:http://www.bjzxwxzj.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