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已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如何查询登记的备案编号?
承租人可登录市住建委的“住房租赁合同备案信息服务”网站(http://zjw.beijing.gov.cn/bjjs/xxgk/ztzl/zfzlhtbaxxfw59/index.shtml),输入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手机号后进行查询。
不可以。根据《关于进一步优化租房提取业务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字〔2023〕6号),租住本市商品住房且提供租房发票的,应在“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以下简称“租房备案”)后申请提取。
对于在市住建委平台已办理租房备案但未通过公积金系统校验的,经通过市住建委了解,是由于租住的房屋未通过房源核验或房源核验异常。
如您租住的房屋确实为住房(包含商品住房、公租房或保租房)建议申请人依据市住建委的“住房租赁合同备案信息服务”网站(http://zjw.beijing.gov.cn/bjjs/xxgk/ztzl/zfzlhtbaxxfw59/index.shtml)-“房屋租赁常见问题-住房租赁备案信息显示备案状态异常该怎样解决?”(见下图)重新办理房源核验。
对于再次进行房源核验存在困难的申请人,补充提供可证实所租房屋为住房的租房材料到柜台办理租房提取。
此类情况主要是由于部分承租人开具租房发票时,未严格按照实际的租期填写。申请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时,租期应在租房备案的租期范围内填报。
例:职工租住商品住房提取公积金,租房备案的租期为2023.1.10-2023.10.10,而租房发票展示的租期为2023.1.10-2023.10.31(或者2023.1.10-2023.11.11),则应按照2023.1.10-2023.10.10填写租期。
少部分承租人的租赁起始时长非整月。对于此类情形,租赁时长应向下取整。
例1:职工租住商品住房提取公积金,租赁时长为4.2个月,则在提取时录入的租期时长应为4个月。
例2:职工为多子女家庭租住商品住房提取公积金,租赁时长为10.5个月,则在提取时录入的租期时长应为10个月。
租房新政发布(6月5日)后,所有新申请租房提取的约定提取周期均为按月,故6月5日后新申请租房提取,次月即可再申请公租房提取。
如承租人在3月5日-6月5日之间申请过公租房提取:
最后一次提取支付的租金大于三个月,可在三个月后再次申请新的租房提取。
最后一次提取支付的租金小于三个月,可在次月再次申请新的租房提取。
“GX”开头的备案编号是指租住公租房的资格备案编号,并非租房合同的备案编号。资格备案是指个人是否有申请公租房的资格,所以承租人提供“GX”开头的租房备案编号无法校验到租房信息。应提供“GZ”开头的公租房备案编号。
不可以。按照《关于进一步优化租房提取业务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字〔2023〕6号)的政策解读:“6月5日前已开具公租房或保租房的租房发票的,可以到柜台按照实际发票总金额办理提取一次。6月5日(含)之后,申请人租住公租房或保租房申请提取时,只需提供租赁合同备案编号,以月租金为限额按月提取,无需提供租房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