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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商业银行贷款及使用异地公积金贷款购买北京市行政区域外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操作详解

日期:2024-01-26 来源: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打印 【字体:

  使用商业银行贷款及使用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北京市行政区域之外的住房,缴存职工及配偶应无北京市行政区域内购房提取记录,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1)购买本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所在省内住房;(2)缴存人及配偶在京无房,购买天津、河北省内等住房。

  在北京缴存的疏解人员如在雄安新区购买住房、向北京中心申请购房提取的,不受有京内购房提取记录的限制。

  提示:如本人是主贷款人的可通过网上办理提取;如配偶为主贷款人且在北京地方有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可通过配偶先网上办理提取,本人再共享配偶提取事项的方式实现网上办结;如配偶为主贷款人但在北京地方无住房公积金账户,需要夫妻双方携带结婚证原件(如通过我市民政校验的可不提供)及相关材料到现场办理。

  一、购房人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办理途径有两种:

  途径一:通过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系统申请。

  第一步,登录系统。

  登录北京住房公积金网(gjj.beijing.gov.cn),点击首页右侧【个人网上业务平台】,选择【个人网上业务平台(北京中心)】,认真阅读登录提示后,点击【北京市统一身份认证平台登录】。您可选择“账号登录”登录北京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系统。

  提示:如果未在北京市统一身份认证平台注册的用户,请您先完成注册后再登录。

  第二步,选择提取事项,录入提取信息。

  点击页面左侧【我要提取-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在新事项申请列表中点击【4.贷款购买京外住房提取】,请认真阅读提示内容,点击页面下方“继续办理”阅读《个人信息核查授权、承诺书》点击【授权并打印】,打印授权承诺书并在“授权人签字”处签字,打印后,点击【我已打印,下一步】,进入事项申请页面(如在中直分中心、国管分中心或铁路分中心存在相同地址的购房提取事项,应共享该事项继续办理提取)。

  1.录入基本信息

  系统自动显示用户部分信息,点击【上传个人授权承诺书将签字后的授权承诺书拍照上传。“身份证签发机关(省/市)”按身份证背面签发机关的省/市填写,点击【上传身份证】,从本地上传申请人的身份证影像。“婚姻状况”如为已婚或离婚、且可通过市民政校验的,自动导入婚姻信息;如无法校验,需录入相关信息,并上传相关影像;如未婚,可依据自身实际进行选择。

   “配偶户籍”按照户口簿记载的户籍填写。点击【上传配偶身份证】,从本地上传配偶方身份证影像。

  提示:1.申请人的“户籍”信息若与实际不符,可点击网页上方“个人信息”-“户籍所在地”进行修改。2.“所购房屋坐落”省/市与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签发机关所在地省/市均不一致的,还需上传本人或配偶户口簿影像。

  2.录入房屋相关信息

  在“房屋相关信息”栏目下,录入“借款合同编号”、“放款时间”、“所购房屋坐落”、“所购住房地址”、“还款周期”、“贷款金额”、“购房金额”“是否为疏解人员”。需要上传借款合同原件、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影像。

  提示:“借款合同编号”、“放款时间”、“还款周期”按照借款人与商业银行或异地公积金中心签订的贷款合同内容填写。

  3.录入提取人账户信息

  在“提取人账户相关信息”栏目下,填写“本次提取金额”,选择【收款人公积金用卡银行】,系统自动显示相应的公积金用卡卡号。

  如申请人希望使用本人的其他银行卡(应为人民银行规定的I类银行结算账户)办理提取时,应先点击页面左侧【公积金用卡维护】按键,选择需要添加的住房公积金用卡“银行名称”,录入“银行卡号”,点击【添加】按键,添加成功。后续流程从“一、第二步”开始,继续办理即可。每名缴存职工本人名下,可持有多家发卡银行的公积金用卡,每家银行限一张。

  如后续申请人希望公积金余额可按周期打入本人公积金用卡当中,可在“约定提取信息”栏目,选择约定提取日及约定提取周期。如之前办理过约定提取,约定提取相关信息自动显示,可保持不变也可根据自身情况进行修改。“约定提取信息”栏目非强制填写。

  点击【提交】,系统显示提交成功。在提交成功页面,点击【打印回单】,打印《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凭证回单》,如需查询业务办理机构,点击【经办网点】,点击【确定】,提取申请完成。

  第三步,查看进度。

  申请事项提交成功后,可点击页面左侧【我要提取-提取住房公积金-已申请提取事项记录】,查看申请进度。点击【查看明细】,可以查询已申请事项详情,点击【打印回单】,可以补打《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凭证回单》。

  【申请进度】为“审核已通过”的,提取资金将划入申请人公积金用卡账户。

  【申请进度】为“审核未通过”的,可在“备注信息”栏查看不通过原因。

  【申请进度】为“补充申请材料”的,可在“备注信息”栏查看需补充的材料及原因。双击该事项记录,可在补充上传影像后,重新提交。

  【申请进度】为“待审核”、“审核中”的,系统未完成审核,请稍后再次查看状态。审核通过后,系统将自动更新申请进度。

   途径二:通过住房公积金业务柜台办理。

   第一步,填写表格

   提示:“开户银行”及“银行卡号”需为应为本人持有的人民银行规定的I类银行结算账户。

   第二步,提供材料

   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原件(或通过人脸识别)、借款合同原件、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原件、户口本原件(申请人采用人脸识别或购房地址所在的省与身份证不符的需提供)、借款人姓名为提取人配偶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如通过我市民政校验的可不提供)。

   若申请人原在中直、国管或铁路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办理过同套住房的提取,转移至北京地方后申请继续提取同套房屋剩余限额的,提供填写完整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授权、承诺书》一份,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原件(或人脸识别),无需提供其他材料。申请成功后,申请人在分中心的提取额度清零。

   第三步,住房公积金柜台审核办理。

   申请人是主贷款人的,持上述材料到任意管理部或受托银行代办点现场办理。

   申请人配偶为主贷款人的,夫妻双方持上述材料外到任意管理部或受托银行代办点现场办理。

  二、缴存人因同一套住房曾办理过购房提取,中断后可再次申请提取

  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因同一套住房曾办理过购房提取,提取金额未达到购房款总额,中断后可再次申请提取。

  办理途径有两种:

    途径一:通过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系统办结。

   登录个人网上业务平台后,点击页面左侧【我要提取-提取住房公积金-已申请提取事项管理】,点击提取事项右侧的【约定提取管理】,进入约定提取管理页面:

   在“公积金约定提取信息”栏目下,选择“约定提取日”、“约定提取周期”,系统自动反显“约定下次支付日期”。

   在“收款银行账户信息”栏目下,点击【选择收款账户】,可选择公积金用卡,如申请人希望用本人的其他银行卡(应为人民银行规定的I类银行结算账户)办理提取时,可点击【添加公积金用卡】,选择需要添加的“银行名称”,录入“银行卡号”,点击【确认添加】,添加成功后,再次选择【收款人公积金用卡银行】即可。

   点击【提交】。如需留存申请回单,点击【打印回单】即可。

  途径二:通过住房公积金业务柜台办理。

   本人办理的,由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或人脸识别)选择任意的管理部及受托银行代办点办理。

   单位经办人办理的,单位经办人携带身份证原件(或人脸识别)、申请人身份证原件(或人脸识别)、申请人填写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授权、承诺书》一份,选择任意的管理部或受托银行代办点办理。

   委托他人办理的,被委托人携带委托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或人脸识别)、《个人授权委托书》、《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授权、承诺书》,选择任意的管理部或受托银行代办点办理。

  提示:1.个人或配偶购买域外商品住房可申请提取。对于域外的房改房、拆迁补偿定向安置房、大修翻建房等住房,暂不纳入提取范围。

  2.如申请人购买域外住房且人在购房地的,可通过“跨省通办”渠道,向购房地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在北京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申请条件及材料与上述内容一致,申请流程可向购房地公积金中心咨询。

  3.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北京铁路分中心的缴存人按所在分中心规定办理。登录北京住房公积金网(gjj.beijing.gov.cn),点击【经办网点】可查询分中心及经办网点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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