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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住房公积金/归集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 发文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联合发文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 发文字号:

    建金〔2018〕45号

  • 实施日期:

    2018-04-28 00:00:00

  • 成文日期:

    2018-04-28 00:00:00

  • 废止日期:

  • 发布日期:

    2018-04-30 00:00:00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

日期:2018-04-30 来源: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打印 【字体:

 建金[2018]45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降低实体经济成本,减轻企业非税负担,现就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长阶段性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的期限

  各地区2016年出台的阶段性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到期后,继续延长执行期至2020年4月30日。各地区要对政策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并可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二、切实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凡超过3倍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

  三、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浮动区间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上限由各地区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确定,最高不得超过12%。缴存单位可在5%至当地规定的上限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四、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缓缴的审批效率

  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授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审批时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部门各单位要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按照职责分工,周密组织实施,加强政策解读,切实抓好落实。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于2018年6月底前,将本通知落实情况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2018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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