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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住房公积金/归集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 发文机构: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联合发文单位:

  • 发文字号:

    京房公积金发〔2023〕6号

  • 实施日期:

    2023-06-05 00:00:00

  • 成文日期:

    2023-06-05 00:00:00

  • 废止日期:

  • 发布日期:

    2023-06-05 00:00:00

关于进一步优化租房提取业务的通知

日期:2023-06-05 来源: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打印 【字体: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促进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按照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卫健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有关要求,加大住房公积金对居民租赁住房支持力度,改进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机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租房提取条件

  1.申请人及配偶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2.申请人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含)以上。

  二、租房提取情形

  1.租住本市商品住房,未提供租房发票的,经告知承诺后,每人每月提取额度由1500元调整为2000元;提供租房发票,并在“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的,按实际月租金提取,实际租金超过月缴存额的,按月缴存额全额提取。

  多子女家庭(是指符合国家生育政策,至少有一个未成年子女的二孩及以上家庭在“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的,提供租房发票可按实际月租金提取,不受月缴存额限制。

  2.租住本市共租赁住或经市保租房建设部门认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在“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的,可按照实际月租金提取,不受月缴存额限制。

  三、租房提取均可实现全程网办,按月提取。

  四、发现提供虚假材料或虚构租房行为申请租房提取的,将依法依规实施信用惩戒及相应处理。

  五、本政策自2023年6月5日起实施。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65

政策解读:关于《关于进一步优化租房提取业务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图读懂:关于《关于进一步优化租房提取业务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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