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日期: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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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政府信息,编制《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即时更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在本机关网站或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窗口查阅。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西革新里108号

  办公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10-67221707

  传真号码:010-67221705

  互联网联系方式:xxgk@gjj.beijing.gov.cn(不接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本机关机构职责、领导介绍、机构设置。

  2.本机关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3.《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1.通过本机关网站公开政府信息。

  网址:http://gjj.beijing.gov.cn/。

  2.通过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窗口公开。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西革新里108号。

  3.通过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政务微博、政务微信等形式公开。

  (三)公开时限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在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将依法予以答复。

  (一)申请方式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申请的,推荐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印有效,可在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窗口领取,也可在本机关网站(http://gjj.beijing.gov.cn/)“常用下载”中自行下载。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信息、联系方式;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向政府信息公开负责部门当场提出申请。地址:北京市东城区西革新里108号。

  (2)邮寄申请。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西革新里108号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邮政编码:100077。

  (3)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传真号码:010-67221705。

  (4)互联网渠道申请。请登录本机关网站(http://gjj.beijing.gov.cn/),在“政务信息”栏目中点击“依申请公开”,根据“填写说明”在线填写并提交申请表。(建议使用ie浏览器)

  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应当提供申请人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还应当提供委托代理材料。

  (2)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可将身份证件及委托代理材料通过邮箱发至xxgk@gjj.beijing.gov.cn;或将材料邮寄至北京市东城区西革新里108号,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收,邮政编码100077。

  (3)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材料。

  (4)本机关信息公开联系电话提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方式、渠道及信息公开咨询服务,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二)登记

  政府信息公开负责部门工作人员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出具登记回执。

  (三)信息处理费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相关规定,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本机关可以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费用。

  本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将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四)答复

  收到申请后,能当场答复的,本机关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四、权利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