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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关于住房公积金支持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

日期:2024-05-11 来源: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打印 【字体:

  2024年4月8日至2024年4月15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市政府门户网站(“首都之窗”)和本单位官方网站对《关于住房公积金支持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统计,共收到社会各界意见建议146条,经逐条提炼归纳、分析研究,现将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一、予以采纳的情况

  1.针对“建议明确各分中心是否按本办法实施”的建议,我们已吸收采纳,在征求意见稿中进一步明确各分中心参照执行。

  2.针对“建议明确二手房及二套住房是否纳入支持范围”的建议,我们已吸收采纳,在征求意见稿中进一步明确新房、二手房,首套房、二套房均纳入支持范围。

  3.针对“尽早出台,尽快实施”“尽快落地或先将符合要求的相关交易先行试点”等建议,我们已吸收采纳。自《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条例》发布以来,公积金中心积极落实条例要求,研究制定配套支持政策,持续推动与市住建委和其他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目前各项工作正在推进之中,我们将尽快推动该实施办法落实落地。

  4.针对“政策应设立合理窗口期”“建议针对已购房业主公积金政策同步适用”“适用对象添加已申请公积金贷款用于购买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或者超低能耗建筑且尚未还清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建议已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存量贷款可在补充材料后,续贷相应的上浮金额”等建议,我们部分采纳,部分采纳的理由为“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政策发布后新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不以网签日期为界限”。

  二、不予采纳的情况

  1.针对“对已购买绿色建筑仍有贷款的人可以支持部分商贷转公积金贷款(达到绿色建筑浮动上限)”“办理流程增加对于已申请公积金贷款用于购买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或者超低能耗建筑且尚未还清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的贷款置换流程,即可将对应贷款额度从商贷置换为公积金贷款”、“建议本办法支持购买房屋符合建筑标准、并已办理组合贷款的市民进行商转公的手续”“针对绿建三星的房子,建议支持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等建议,我们不予采纳,不予采纳的理由为“目前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未开通商转公业务”。

  2.针对“针对符合条件的建筑,建议将公积金贷款额度的上限提高到 300或者320万元”“建议额度增加一倍”“建议适量增加公积金的贷款上浮金额”等建议,我们不予采纳,不予采纳的理由为“为维护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普惠性,在不影响资金流动性的基础上,让更多借款申请人享受到低利率的优惠贷款政策,贷款额度不宜大幅增加。同时,为支持建筑绿色发展,无论是新房还是二手房、首套房还是二套房,最高可贷款额度均给予上浮,且上浮额度不受住房公积金缴存年限限制”。

  3.针对“对于新房,建议直接由开发商统一将资质文件交于北京住建委或北京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查,审查通过的商品房,借款人可直接在公积金贷款中选择商品房项目,无需再次提交材料”“建议借款申请人在申请材料中只需要勾选,对于所购房屋是否属于绿色建筑(含星级)、装配式建筑、超低能耗建筑,该信息应当在建委的住房相关信息系统中维护和提供”等建议,我们不予采纳,不予采纳的理由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依申请受理的原则,由借款申请人依据所购房屋的建筑类型并附有关信息页后提交申请,由公积金中心会同市住建委通过共享数据获取建筑类型信息,依据数据信息给予相应政策支持”。

  4.针对“希望能否把夫妻双方公积金贷款额度叠加”“建议如夫妇双方以家庭为单位适用《关于住房公积金支持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的实施办法》的话,可适度在浮动基础上再增加金额”等建议,我们不予采纳,不予采纳的理由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家庭为单位,对于已婚的借款申请人,在计算贷款额度时已将夫妻双方缴存金额合并计算”。

  5.针对“在原有差异化政策基础上明确支持绿色建筑发展的政策,并明确差异化的优惠政策可以叠加”的建议,我们不予采纳,不予采纳的理由为“对于同时符合住房公积金支持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或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等多项政策的借款申请人,按最优惠的一项政策执行”。

  6.针对“针对符合条件的建筑降低商业贷款及公积金贷款的利率”“对于购买符合要求的建筑,给予公积金贷款利率优惠,切实降低购房者负担”等建议,我们不予采纳,不予采纳的理由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公积金中心无权调整利率”。

  7.针对“建议随《实施办法》一并公开信息查询平台,方便广大市民自行查询拟购住宅是否属于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或者超低能耗建筑”“对于符合要求的地产,需要进行公示”等建议,我们不予采纳,不予采纳的理由为“相关建筑信息由住建部门认定,非公积金中心职权”。

  8.针对“建议此次支持建筑绿色发展的实施办法也包含雄安新区的建筑”的建议,我们不予采纳,不予采纳的理由为“《关于住房公积金支持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的实施办法》是依据《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条例》制定的,《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条例》第二条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与工业建筑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改造拆除活动和相关产业的绿色发展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因此,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

  感谢社会各界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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