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春时代商场有限公司:
本中心受理你单位(原)职工彭金月投诉你单位未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催告书》(京房公积金法告〔2024〕110003263号),详见附件。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
附件:《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催告书》(京房公积金法告〔2024〕110003263号).pdf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