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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跨年清册核定操作详解

日期:2024-07-02 来源: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打印 【字体:

  跨年清册核定是指在新的住房公积金年度(即本自然年度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缴存单位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重新调整职工的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并在规定时限向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申报。

  提示:为保证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按时、足额缴存,缴存单位应在完成6月公积金汇缴后、7月31日前(托收缴款的单位应在7月托收日前)完成跨年清册核定工作。

  单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跨年清册核定有两种途径。一是通过住房公积金单位网上业务平台办理;二是通过住房公积金柜台办理。

  途径一:住房公积金单位网上业务平台办理

  第一步,选择缴存比例

  登录住房公积金单位网上业务平台后,点击首页【常用功能-年度缴存基数申报】或页面左侧【公积金-年度缴存基数申报】,进入跨年清册核定操作页面。点击【选择xxxx(年)-xxxx(年)缴存比例】,单位可在5%-12%范围内自主选择缴存比例。

  提示:所有缴存单位可在5%至12%范围内选择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所选比例应为整数,无需提交任何证明类材料。

  第二步,调整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

  缴存比例选择完成后,点击【xxxx(年)-xxxx(年)跨年清册编辑】,进入跨年清册编辑页面。

       1.使用“社保缴费工资”数据

       在跨年清册编辑页面中,点击【调取社保缴费工资】,认真阅读相关提示语后点击【授权】,系统自动调取税务部门申报的社保缴费工资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且不可更改。当公积金人员信息与税务数据人员信息完全一致,或税务数据人员信息多于公积金人员信息的,以公积金人员信息为基准,可完全匹配“上年月均工资”;当公积金人员信息多于税务数据人数信息时,未查询到相应税务数据的人员“上年月均工资”展示为“原上年月均工资”,并展示在列表最上方,可修改;当公积金人员信息与税务数据人员信息完全不一致的,无法使用社保缴费工资核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手工录入相关信息。
      2.手工录入“上年月均工资”
 
    (1)逐笔调整

    单位可逐条调整职工缴存基数。依次填写职工的“上年月均工资”,如不涉及当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的,缴存基数和上年月均工资自动保持一致;如涉及上下限的,自动按上下限展示其缴存基数。单位缴存额、个人缴存额、合计缴存额也同步自动计算。

  点击【确定】,调整后的信息更新到跨年清册编辑列表中,点击【保存】,职工新的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基数调整完成;按此流程继续操作,直至所有职工信息调整完成。跨年清册编辑完成确认无误后,点击【核定跨年清册】,完成本年度跨年清册核定工作。

  (2)批量调整

  如单位职工人数较多,不方便逐条录入信息,可使用批量导入功能。点击页面右侧【导出】,系统自动导出本单位所有职工信息列表模版(excel格式),根据模版对需要调整年度缴存基数的职工,重新填写职工上年月均工资,保存excel表格;点击【导入跨年清册】导入已保存的excel表格,点击【提交】后,编辑完成的职工信息导入到跨年清册编辑列表中,自动展示缴存基数、单位缴存额、个人缴存额、合计缴存额,如涉及上下限的将自动进行调整。确认无误后,点击【核定跨年清册】,完成本年度跨年清册核定工作。

  提示:1.如核定跨年清册时暂未公布下一年度的缴存基数上下限,在公布后,如单位存在职工涉及缴存基数上下限的,系统将自动进行调整,无需单位重新核定。

  2.如单位发现跨年清册数据有误,例如:跨年清册人员名单或缴存比例不是最新状态,应点击【重置跨年清册】,更新跨年清册相关信息。

  3.核定跨年清册后,如发现核定的清册错误,可通过点击【撤回】按钮撤回已提交的跨年清册,再次通过逐条调整或批量调整的方式重新进行核定。

  途径二:住房公积金柜台办理

  单位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或人脸识别)及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印章的《住房公积金汇缴跨年清册》表格,到任意管理部或受托银行代办点现场办理。单位填写时表格时需勾选“本单位承诺填报的职工所有信息真实有效”。

  原则上单位应在核定跨年清册时确认本年度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在5%-12%选择),该比例执行期间为当年7月至次年6月。后续如因填报错误等原因需要在一个公积金年度内再次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单位应对在职职工履行告知义务,职工知晓后,单位经办人可到柜台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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