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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9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

日期:2020-09-18 来源: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打印 【字体:

  为切实维护好首都住房公积金管理秩序,落实市司法局2019年度执法考核工作要求,决定全市范围内开展年度执法检查,具体如下:

  一、检查时间

  行政检查作为一项日常执法工作任务,应以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作为工作开展周期。

  二、检查对象

  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规定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重点检查以下三类单位:

  (一)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企业;

  (二)已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但未为所有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的企业;

  (三)已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但未为职工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不包括经批准降比、缓缴企业。

  三、检查内容

  (一)单位是否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办理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二)单位是否自录用职工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三)单位是否按照《条例》规定按时、足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否存在逾期缴存、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行为。

  四、组织实施

  (一)确定被查单位。各分中心、管理部根据工作需要,在所辖区域内设立的单位进行随机检查。可以对被投诉、被举报单位进行检查,也可以对已建单位是否存在少缴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单位存在公积金违法行为,依法立案处理。

  (二)严格依法检查。检查中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归集执法工作的通知》要求进行,按规定出示执法证件和《北京住房公积金归集执法检查通知书》,明确告知检查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执法检查程序。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应当制作询问笔录,并填写《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情况日常检查单》。

  (三)落实执法责任制。检查中要切实做到文明执法、文明检查,对单位提出的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的问题及政策咨询,要详尽解释、耐心回答,依法解答。检查中获得的单位人员信息、职工工资收入及账务信息一律入卷,不得擅自外泄。要扎实落实管理中心廉政风险防范规定,杜绝一切不廉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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