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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天津微淼财商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昌平分公司的责令限期缴存通知书 京房公积金法改〔2022〕1160530号

日期:2022-05-06 来源: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打印 【字体:

(1)行政相对人名称:天津微淼财商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昌平分公司

(2)行政相对人代码:91110114MA01WKNQ6W

(3)行政相对人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能源东路1号院1号楼6层2单元602

(4)作出行政决定机关: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5)作出行政决定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6)行政决定主要内容:责令天津微淼财商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昌平分公司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到昌平管理部为职工补缴住房公积10185元。逾期不补缴,本中心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作出行政决定日期:2022年4月13日

(8)救济途径: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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