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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通州营销服务部的责令限期缴存通知书京房公积金法改〔2022〕1120724号

日期:2022-06-30 来源: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打印 【字体:

  (1)行政相对人名称: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通州营销服务部

  (2)行政相对人代码:9111011279069136XF

  (3)行政相对人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云景南大街33号1层

  (4)作出行政决定机关: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5)作出行政决定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6)行政决定主要内容:责令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通州营销服务部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到通州管理部为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单位部分共计2023元。逾期不补缴,本中心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作出行政决定日期:2022年6月23日

  (8)救济途径: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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