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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国国际人才开发中心的责令限期缴存通知书京房公积金法改〔2022〕1050679号

日期:2022-06-30 来源: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打印 【字体:

  (1)行政相对人名称:中国国际人才开发中心

  (2)行政相对人代码:91100000100013116C

  (3)行政相对人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甲143号

  (4)作出行政决定机关: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5)作出行政决定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6)行政决定主要内容:责令中国国际人才开发中心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到东城管理部为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单位部分共计882元。逾期不补缴的,本中心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作出行政决定日期:2022年6月24日

  (8)救济途径: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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