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相对人名称:新鸥鹏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2)行政相对人代码:91110101MA01L9G768
(3)行政相对人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内大街41号7层41-(07)03室
(4)作出行政决定机关: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5)作出行政决定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6)行政决定主要内容:责令新鸥鹏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到东城管理部为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个人及单位部分共计60966元。逾期不补缴,本中心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作出行政决定日期:2023年04月23日
(8)救济途径: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