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运行环节 | 责任事项 |
1 | (一)立案 |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予以立案。 |
2 | (二)调查 取证 | 执法人员可通过要求当事人提供、询问、执法检查、向相关部门调取等方式获取证据, |
3 | 执法人员应全面客观审查证据,对案件的全部证据,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 各证据之间的相关性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 |
4 | 对于被诉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管理中心将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对于被诉单位不存 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案件作办结处理。 | |
5 | (三)限期 改正 | 调查取证工作结束后,对于被诉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人员应制作《北京住房 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违规行为通知书》 |
6 |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7 | (四)告知 | 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8 | 对于被诉单位存在不办理单位缴存登记、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或者执法检查过程中拒不配合或不如实提供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材料情形,在限定期限内 改正部分违法违规行为或未改正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实际情况对单位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实施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理决定的内容、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 |
9 | (五)决定 | 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金额为5万元的,应当依据相关规定组织听证。 |
10 | 若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形的,应在作出相应决定前依 据相关规定进行法制审核。 | |
11 | 依法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向被诉单位送达,并在处罚决定书中 告知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
12 | (六)执行 | 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缴款单据进行罚款等处罚。 |
13 | (七)公示 |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按规定报送信用中国公示,并对符合条件的行政处罚结果在本部 门门户网站公示。 |



打印



京公网安备:110101020015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