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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检查行政职权运行通用责任清单

日期:2026-07-17 来源: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打印 【字体:

序号

运行环节

责任事项

1

(一)启动检查

    满足开展执法检查情形的及时启动执法检查

2

    应当有2名以上(含2名)行政执法人员负责开展检查。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前,

执法人员联系被诉单位确认检查时间及地点,向被诉单位送达执法检查通知书,告

知确定的检查时间、检查地点、检查人员,要求单位准备有关材料,询问被诉单位

是否申请回避

3

(二)实施检查

    实施现场检查时,执法检查人员应示明身份,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告知单位此

次检查的目的和事项,以及被诉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并承担配合检查、如

实提供相关材料的义务。

4

    优先针对投诉人投诉事实开展重点检查,并围绕被诉单位是否存在其他住房公

积金违法违规行为开展全面检查。

5

    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对单位进行询问,在询问笔录中如实记录被诉单位关

于被投诉事实的陈述。要求单位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应根据投诉人投诉事

实、被诉单位的陈诉申辩以及取得的检查材料,查明单位是否存在住房公积金违法

违规行为。

6

检查结果

处理

    执法人员应根据检查情况,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确定单位

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并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未发现违反《条例》及相关规定行为的,发现违反《条例》及相关规定行

为,单位立即整改的,应将执法检查结果详细录入北京市综合监管信息系统。

因投诉引发的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应按照《执法操作规范》相关规定作案件办

结处理。

2.发现违反《条例》及相关规定行为,单位主动要求整改,但无法立即全部整

改到位的,应将执法检查结果详细录入北京市综合监管信息系统执法人员应

指导被诉单位作出整改方案,因投诉印发的执法检查,应告知投诉人单位整改

计划。单位不配合整改的,应做好相应记录,并按照《执法操作规范》相关规

定作立案处理。

7

    执法人员应将执法检查结论和结果告知当事人。

8

)公示

    执法检查结果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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