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名称 | 行政决定部门 | 行政决定类别 | 设定依据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1 | 对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单位予以行政处罚 |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行政处罚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法人、其他组织 |
2 | 对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经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单位予以行政处罚 |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行政处罚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法人、其他组织 |
3 | 对拒绝管理中心检查、不如实提供用人情况以及工资、财务报表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资料的,经管理中心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单位予以行政处罚 |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行政处罚 | 《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第十七条 单位拒绝管理中心检查、不如实提供用人情况以及工资、财务报表等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的资料的,由管理中心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法人、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