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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 文件有效性:

    现行有效

  • 制发单位: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 成文日期:

    2016-04-30 00:00:00

  • 发文字号:

    京房公积金管委会发〔2016〕2号

  • 发布日期:

    2016-09-05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

日期:2016-09-05 来源:北京住房公积金网  打印 【字体: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建金〔2016〕74号)的要求,经北京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市政府批准,现就调整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北京地区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为5%—12%,企业可根据自身经济情况,经本单位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在规定范围内确定具体缴存比例。其它单位缴存比例为12%。

  二、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经本单位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待企业效益好转后,再恢复缴存并补交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三、通知发布后新建住房公积金单位在开户时确定缴存比例。已建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比例在2016住房公积金年度跨年清册核定时调整。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每年调整一次。

  四、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实施,暂按两年执行。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6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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