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中心,各管理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探索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根据《关于全面推广轻微违法免罚和初次违法慎罚制度的指导意见》(京依法行政办发〔2022〕2号),结合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了《北京住房公积金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2月16日
北京住房公积金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裁量基准编码 | 违法行为名称 | 违法行为依据 | 行政处罚依据 | 适用条件 | 管理措施 | 行使层级 |
1 | C5200100B010 |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及第十四条第一款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1.违法行为轻微并主动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单位收到《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通知书》后,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 3.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 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 市级 |
2 | C5200100B020 | ||||||
3 | C5200100B030 | ||||||
4 | C5200200B010 | 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及第十五条第一款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1.违法行为轻微并主动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单位收到《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通知书》后,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 3.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 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 市级 |
5 | C5200200B020 | ||||||
6 | C5200200B030 | ||||||
7 | C5200300B000 | 单位拒绝管理中心检查、不如实提供用人情况以及工资、财务报表等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的资料的 | 《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 | 《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第十七条 | 1.违法行为轻微并主动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单位收到《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通知书》后,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 3.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 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 市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