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根据《关于调整北京市2010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京人社劳发〔2010〕139号)的规定,北京市2010住房公积金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不低于960元。根据2003年12月16日《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2号令)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北京市2010住房公积金年度基本生活费标准为每月不低于672元。
请各单位按照《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职工工资扣除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低于北京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可以降低,以达到最低工资标准为限。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不变。下岗、内退等类似情况职工工资扣除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低于北京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当年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可以降低,以达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为限。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不变”的规定,核定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调整北京市2010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京人社劳发〔2010〕139号)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一○年七月五日
附件:
关于调整北京市2010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不低于4.6元、每月不低于800元,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5.5元、每月不低于960元。是指的扣除各项代扣代缴费用以后,实际发放到劳动者手中的数目。
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劳动者应得的加班、加点工资。
二、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9.6元/小时提高到11元/小时,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22元/小时提高到25.7元/小时。
以上标准包括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本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
三、实行计件工资形式的企业,要通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保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应得工资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四、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持续增长的企业,原则上应高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劳动的工资;因生产经营困难确须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全体劳动者,或部分岗位劳动者工资的,应当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或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六、上述各项标准适用于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七、本通知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