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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 文件有效性:

    现行有效

  • 制发单位: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成文日期:

    2011-02-16 00:00:00

  • 发文字号:

    京房公积金〔2011〕2号

  • 发布日期:

    2011-02-16

确定北京市2011年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最低工资和基本生活费标准的通知

日期:2011-02-16 来源:北京住房公积金网  打印 【字体:

  各单位:
       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关于调整北京市2011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京人社劳发〔2010〕300号)的规定,北京市2011年1月1日起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不低于1160元。根据2003年12月16日《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2号令)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北京市2011年1月1日起基本生活费标准为每月不低于812元。

         请各单位按照《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职工工资扣除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低于北京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可以降低,以达到最低工资标准为限。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不变。下岗、内退等类似情况职工工资扣除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低于北京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当年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可以降低,以达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为限。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不变”的规定,核定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附件:《关于调整北京市2011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京人社劳发〔2010〕300号)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一一年二月十六日

附件:

  《关于调整北京市2011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京人社劳发〔2010〕300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人民团体,中央、部队在京有关单位及各类企、事业等用人单位:

  为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关于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提高低收入人员收入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不低于5.5元、每月不低于960元,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6.7元、每月不低于1160元。

  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二)劳动者应得的加班、加点工资;
   (三)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四)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其它收入。

  二、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1元/小时提高到13元/小时;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25.7元/小时提高到30元/小时。
   以上标准包括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本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

  三、实行计件工资形式的企业,要通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保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应得工资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四、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持续增长的企业,原则上应高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劳动的工资;因生产经营困难确需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全体劳动者或部分岗位劳动者工资的,应当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或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六、上述各项标准适用于本市各类企、事业等用人单位。

  七、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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