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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 文件有效性:

    现行有效

  • 制发单位: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成文日期:

    2021-04-09 00:00:00

  • 发文字号:

    京房公积金〔2021〕17号

  • 发布日期:

    2021-04-09

关于北京地区住房公积金实现数据互联互通进一步提升便民服务水平的通知

日期:2021-04-09 来源: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打印 【字体: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属各单位、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的银行网点、缴存单位及缴存人: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新一轮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方便单位和群众办事,近期,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与所属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北京铁路分中心(以下简称“所属分中心”)实现数据共享、业务协同。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现个人账户信息共享

  管理中心及所属分中心共享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单位为职工新开设个人账户时,通过系统核验确保每个职工在管理中心及所属分中心只能有一个缴存状态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并逐步合并封存状态的重复账户。

  二、实现账户转移共享协同

  因工作变动,单位为职工在管理中心或所属分中心开设个人账户时,如该职工在其他部门同时存在封存账户,由系统自动将原封存账户的数据及资金转入新缴存账户,无需个人再通过柜台或网上业务平台申请账户转移。

  三、实现提取业务共享协同

  职工在管理中心及所属分中心因购、租房申请办理的有效提取事项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后仍然有效。职工可根据账户所在部门要求,通过网上或柜台继续使用原提取事项办理约定提取或资金支付,无需重新提交材料。

  如职工在管理中心已登记婚姻信息,且配偶在所属分中心已存在有效的购房或租房提取事项,职工申请提取时可共享配偶的提取事项,无需提供材料;未在管理中心登记婚姻信息的,职工申请提取时,只需提供结婚证(通过本市民政校验的可不提供)便可以共享配偶的提取事项,无需其他材料。

  职工及其配偶如在管理中心及所属分中心已办理购房或租房提取,双方合计的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购房或租房金额,不得使用同一事项重复申请。

  四、实现公积金用卡信息共享

  职工在管理中心及所属分中心已办理的住房公积金用卡,如发卡行为职工所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合作银行,可继续使用,无需重新办卡。相关合作银行请参考《管理中心及所属分中心公积金用卡开户银行一览表》(见附件)。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所属分中心公积金用卡开户银行一览表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4月9日

附件: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所属分中心公积金用卡

开户银行一览表

机构名称

合作公积金用卡银行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11家)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银行

交通银行

华夏银行

招商银行

北京银行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中信实业银行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分中心(4家)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银行

交通银行

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5家)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银行

交通银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北京铁路分中心

 

 

 

  政策解读:《关于北京地区住房公积金实现数据互联互通进一步提升便民服务水平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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