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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 文件有效性:

    现行有效

  • 制发单位: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成文日期:

    2006-11-07 00:00:00

  • 发文字号:

    京房公积金法规〔2006〕186号

  • 发布日期:

    2006-11-07

关于夫妻双方离婚后住房公积金分割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2006-11-07 来源: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打印 【字体:

各分中心、管理部:

  近期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陆续收到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中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进行分割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现将离婚后原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的分割问题通知如下:

  一、分割依据:

  1、经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和《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

  2、协议离婚的,依据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

  二、分割方式:

  1、原夫妇双方均有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管理中心依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或《离婚协议书》,直接将分割数额划入受益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2、受益方是在职职工但尚未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管理中心为其设立个人账户后,将分割数额划入受益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3、受益方不符合建立住房公积金条件(如:退休或户口不在本市),经法院判决离婚的,管理中心依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将分割数额直接划拨到人民法院提供的银行账户内,由人民法院转付给受益人;协议离婚的,管理中心依据《离婚协议书》将分割数额直接划拨到受益人提供的个人银行账户内。

  二○○六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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