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单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各经营管理支行及分行营业部:
根据《关于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核算主体及采用自由还款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公积金中心个贷字[2004]95号)的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对新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实行中心作为贷款核算主体,贷款的还款业务采用自由还款方式。现就中心(不含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及北京铁路分中心)核算主体方式下委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以下简称“分行”)发放贷款业务的操作流程及规范要求通知如下:
一、主办行及账户设立
(一)确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西客站支行作为中心核算主体方式下委托分行发放贷款业务的主办行(以下简称“主办行”),分行下属各公积金贷款业务经办支行为具体经办支行(以下简称“经办支行”)。
(二)中心在主办行设立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用于贷款中心及各管理部的贷款发放、本息回收的资金结算。
(三)中心在主办行设立委托贷款基金账户,各经办支行同时新设立一个用于内部核算的委托贷款基金账户,用于中心作为核算主体方式下,新申请贷款的发放。贷款中心及各管理部不再单独设立委托贷款基金账户。
(四)2004年12月31日前,各经办支行为其对应的各管理部开设的委托贷款基金账户仍然保留,用于原有存量贷款的收回,在实行中心核算主体方式后,不再发放新增贷款。
上述委托贷款基金账户,是指分行为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而开设的内部账户,该账户只用于贷款的发放及收回(此处所指收回,仅限于存量贷款),由于该账户为银行内部账户,因此无需中心进行账户的开立手续,而由银行内部自行设立。
二、贷款发放准备
(一)贷款中心及各管理部在贷款审核过程中,应按相关规定告知借款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提供本人在分行辖内开办的借记卡或活期储蓄存折,用于贷款的还款。用于还款的卡、折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使用已有的卡、折。
(二)经办支行接到贷款中心或管理部开出的《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核确认书》(以下简称《审核确认书》)及申请人相关贷款资料后,进行相关核对、申请人信息的录入以及贷款资料的签章工作。
1. 按照《关于规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款项划付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公积金个贷[2005]44号)、《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二手房贷款和商品房现房贷款操作规范》([2002]京房资中心计字第062号)以及《关于规范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证明书及划款协议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公积金贷款〔2006〕11号)的有关规定对《售房人银行开户情况说明》或《集资合作建房开户情况说明》或《售房人(委托收款)银行开户情况说明》以及二手房使用的《证明书》或《划款协议》(以下均简称“开户情况说明”)与《借款合同》中收款人名称、款项划付行、款项划付账号等信息进行核对,确保二者相符后才能办理放款手续。如发现上述信息核对不一致等问题,应及时与贷款中心或管理部联系,由贷款中心或管理部处理。
2. 验证申请人还款卡或存折的有效性,若发现问题,应及时与贷款中心或管理部联系,由贷款中心或管理部处理。
3. 以上核对工作完成后,在工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台账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工行台账系统”)录入申请人相关信息。
4. 经办支行根据《审核确认书》,完成《借款合同》、《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合同》、《委托贷款通知单》等个人贷款有关资料复核签章工作。
(三)经办支行在确定贷款发放日后,在相关合同、单据上填写贷款账号、放款日期等内容,并登陆工行台账系统,制作《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拨款明细单》(以下简称《拨款明细单》),加盖业务用章后送交贷款中心或管理部。同时,按照中心《关于规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归档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公积金个贷[2005]64号)的规定,将需贷款中心或管理部、担保中心留存的贷款档案资料一并返回。
《拨款明细单》上要注明拟发放贷款的申请人编号、申请人姓名、证件号码、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和拨款日期、银行扣款账号,其中前五项应与贷款中心或管理部开出的《审核确认书》明细项目内容一致;“银行扣款账号”与《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账户确认书》(以下简称《还款账户确认书》)明细项目内容一致;“拨款日期”需是递送《拨款明细单》的三个工作日后。
经办支行应在接到贷款中心或管理部出具的《审核确认书》及申请人相关贷款资料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完成上述工作。
三、贷款的发放
(一)中心拨付贷款资金
1. 贷款中心或管理部根据经办支行提供的《拨款明细单》,填写《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拨款申请表》(以下简称《拨款申请表》),在拟放款日期的两个工作日前,通过中心个贷系统上报到中心会计处。
2. 中心会计处审核《拨款申请表》后,在贷款发放日前一个工作日向主办行提交付款凭证,从中心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拨付贷款资金到委托贷款基金账户,同时附加盖中心印章的《个贷拨款申请单统计表》(附件1),注明放款银行名称、管理部名称、放款金额、申请表编号、放款人数。
3. 中心会计处在贷款发放日当天上午10:00前,将《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放款明细表》(以下简称《放款明细表》)放置在中心服务器上,通过专线分行每日定时下载该数据包。如某一工作日无放款数据,中心会计处也应将《放款明细表》(空表)按规定时间放置在中心服务器上。
(二)主办行向经办支行划转委托贷款基金
主办行在接到中心会计处划转的贷款资金后,须于当日(贷款发放日的前一个工作日)依照中心《个贷拨款申请单统计表》填制特种转账凭证向各经办支行划转委托贷款基金。
(三)经办支行放款
1. 经办支行在贷款发放日当天上午10:00后,登陆工行台账系统调出申请人的合同信息,并打印一式五联的放款单及《放款明细表》。将《放款明细表》与收到主办行划转的委托贷款基金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将贷款资金划入《开户情况说明》指定的售房人或收款人账户中。
(1)放款当日,若因售房人或收款人账户信息错误等原因导致放款资金退回经办支行委托贷款基金账户的,视为放款失败。
(2)放款当日,若遇特殊情况(如银行系统原因)当天未能将款项划出,应于第二个工作日划出;第二个工作日仍无法划出,视为放款失败。
(3)若因售房人或收款人账户信息错误等原因导致放款资金于放款日后退回经办支行委托贷款基金账户的不视为放款失败,退回的放款资金仍暂收在经办支行的委托贷款基金账户中,各经办支行应及时通知贷款中心或管理部,与贷款中心或管理部共同联系申请人更改售房人或收款人账户信息,经办支行根据正确的《开户情况说明》再次划款,直至款项划转成功。
若经办支行在放款日上午10:00后,未收到《放款明细表》,须及时与分行联系。
2. 放款成功后,经办支行应于贷款发放当日,登陆工行台账系统,确定贷款发放日,并设定放款成功与未成功标识。该贷款发放日应与《借款合同》日期保持一致。
3. 放款后,工行台账系统自动生成《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放款结果明细表》(以下简称《放款结果明细表》),并生成《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扣款账号核对结果明细表》(以下简称《扣款账号核对结果明细表》),于贷款发放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上午12:00前将《放款结果明细表》及《扣款账号核对结果明细表》通过专线传回中心服务器。
4. 对于放款失败的,经办支行应于贷款发放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将失败款项退回主办行委托贷款基金账户,主办行当天将款项划回中心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
(四)扣款账号核对及修改
1. 中心会计处将《扣款账号核对结果明细表》核对后,导入中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系统,核对结果不一致的借款人信息通过中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系统返还至贷款中心或管理部,并在信息中说明不一致的字段:“姓名不一致”、“证件号不一致”、“扣款账号不一致”。
(1)对于“扣款账号不一致”的,即银行系统中没有该借款人的扣款账号,贷款中心或管理部应将留存的借款人还款卡或存折复印件与系统中的扣款账号进行核对,如扣款账号有误,进行修改并上报给会计处,会计处将修改后的扣款账号信息传输给分行进行二次核对。此项工作贷款中心或管理部应在2个工作日完成。
(2)对于“姓名不一致”或“证件号不一致”的, 贷款中心或管理部将留存的借款人证件、还款卡或存折复印件与系统中的申请人姓名、证件号、扣款账号进行核对,如扣款信息无误,需向经办支行出具《核对借款申请人扣款账号相关信息通知书》(附件2),并将借款人证件和还款卡或存折复印件附后。
2. 经办支行在收到《核对借款申请人扣款账号相关信息通知书》后,及时与银行系统中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对,并向贷款中心或管理部出具《核对借款申请人扣款账号相关信息结果表》(附件3)。
3. 贷款中心或管理部根据《核对借款申请人扣款账号相关信息结果表》,对于分行可以确认双方系统中借款人扣款账号相关信息一致的,在贷款软件中进行确认,并终止扣款账号核对业务;对于工商银行确认双方系统中借款人扣款账号相关信息不一致的,贷款中心或管理部通知借款人到贷款中心或管理部及银行办理相关手续。对于借款人提供的还款卡或存折开户人与借款人姓名不符的,贷款中心或管理部须要求借款人在经办支行办理手续后,及时到贷款中心或管理部办理还款卡或存折变更手续,并在贷款软件中确认扣款账号信息不一致,终止扣款账号核对业务,转入还款账户变更手续。待借款人重新办理变更手续时,贷款中心或管理部应按照还款账户变更处理。
(五)还款账户变更
借款人还款账户变更后,贷款中心或管理部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还款账户确认书》提供给经办支行,经办支行应及时进行信息修改。
(六)经办支行返回借款人贷款资料
在贷款发放后,经办支行返回借款人贷款有关合同资料。同时留存银行应归档的贷款档案资料。
四、贷款的回收
(一)中心发送扣款数据
1. 中心会计处在扣款日前一个工作日上午12:00前,将《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自由还款方式的扣款明细表》(以下简称“自由还款方式的扣款明细表”)放置在中心服务器上,分行每日定时下载该数据包。如某一日无扣款数据, 中心会计处也应将《自由还款方式的扣款明细表》(空表)按规定时间放置。
2. 扣款日如遇节假日,中心会计处于节假日前一个工作日将节假日期间及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的《自由还款方式的扣款明细表》传递给分行。
(二)分行批量扣款
1. 在扣款日当天,分行根据中心会计处提供的扣款数据批量扣划相应款项(扣款规则按《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实行核算主体有关问题的函》“京房公积金中心个贷字[2004]82号”中的规定执行),并在扣款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生成《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自由还款方式的扣款结果明细表》(以下简称“自由还款方式的扣款结果明细表”),于上午12:00前通过专线传递回中心服务器。
2. 扣款日如遇节假日,分行在节假日期间按天进行扣划,并将每天的扣划结果生成《自由还款方式的扣款结果明细表》,由分行通过专线在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将节假日期间的扣划结果传递回中心服务器,节假日后第二个工作日将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的扣划结果传递回中心服务器。
3. 主办行应在扣划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将进账凭证回单提交中心会计处。
(三)中心返还扣款及相关数据
中心应将扣划成功的扣款数据及相关信息按分行要求的数据格式,于扣划成功的第二个工作日上午12:00前传递回分行,以便分行及时进行台账相关信息的更新。
五、中心应于每月月初10个工作日内将上月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表》(附件4)加盖业务印章后,提供给分行。
六、本业务操作规范仅适用于中心实行核算主体后办理贷款使用。实行核算主体前发放的公积金贷款收回按原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个贷拨款申请单统计表》
2、《核对借款人扣款账号相关信息通知书》
3、《核对借款人扣款账号相关信息结果表》
4、《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表》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
二○○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附件1:
个贷拨款申请单统计表
拟放款日期:从____年____月____日 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管理部名称 | 放款银行名称 | 申请表编号 | 放款人数 | 放款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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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核对借款人扣款账号相关信息通知书
银行 支行:
下列借款人的扣款账号相关信息与其本人在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留存的资料一致(资料附后)。请在贵行系统中进一步核对,并填写《核对借款人扣款账号相关信息结果表》,在5个工作日内返回至我部门。
序号 | 姓名 | 证件号 | 扣款账号 | 不一致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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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年 月 日
附件3:
核对借款人扣款账号相关信息结果表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经核实,我行确认双方系统中下列借款人的扣款账号相关信息一致。
序号 | 姓名 | 证件号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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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实,我行确认双方系统中下列借款人的扣款账号相关信息不一致。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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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 支行
年 月 日
附件4:
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表
经办支行: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序号 | 姓名 | 贷款 账号 | 正常还款本金 | 正常还款利息 | 转逾期本金 | 转逾期利息 | 归还逾期本金 | 归还逾期利息 | 归还逾期罚息 | 贷款 余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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