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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 文件有效性:

    现行有效

  • 制发单位: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成文日期:

    2007-02-06 00:00:00

  • 发文字号:

    京房公积金发〔2007〕9号

  • 发布日期:

    2007-02-06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核算主体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2007-02-06 来源:北京住房公积金网  打印 【字体: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单位、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各经办支行:
    为进一步加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管理,保持贷款的持续健康发展,加强贷款风险防控,更好地为借款人服务,现就对于由中心(不含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及北京铁路分中心)委托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以下简称分行)发放并由银行作为核算主体的贷款(即目前采用等额均还、等额本金还款方式的贷款,以下简称存量贷款)转为由中心作为核算主体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7年2月12日起,由分行下属各经办支行(以下简称经办行)受托发放的存量贷款均由中心作为贷款的核算主体,各经办行应按照中心通知的扣款金额、扣款时间等扣款信息对借款人的还款账户进行扣划。

    二、为保证存量贷款由中心作为核算主体工作的顺利进行,在贷款数据核对、导入等前期准备工作期间,即自2007年2月1日至2月11日,存量贷款的各种还款相关业务暂停。从2007年2月12日开始,存量贷款转由中心主体核算,并由中心恢复受理相关后期业务。相关单位应向借款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三、为保证存量贷款由中心作为核算主体后的相关后期业务开展,分行及经办行应保留存量贷款转中心主体核算前的借款人的相关还款明细数据,以备借款人查询。
   

    四、存量贷款由中心作为核算主体后,相关后期业务由住房公积金贷款中心及各远郊区县管理部(以下简称贷款业务部门)受理。
其中,住房公积金贷款中心(以下简称贷款中心)受理由城区管理部发放的存量贷款后期业务;远郊区县管理部受理由其管理部发放的存量贷款后期业务。

    五、存量贷款由中心作为核算主体后,贷款相关变更业务参照《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变更业务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发[2007]3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对于变更业务中的“提前偿还贷款”、“延长贷款期限”业务,借款人无须至各经办行办理,由贷款业务部门在相应协议文本上签章,银行对相应变更事项予以认可。

    六、存量贷款由中心作为核算主体后,对于存量贷款中的组合贷款,借款人申请提前还款不再有商业贷款金额与公积金贷款金额的比例要求。

    七、存量贷款由中心作为核算主体后,对于借款人偿还贷款及相关后期业务的办理流程,贷款业务部门、各经办行应依据《存量贷款纳入中心主体核算后的业务操作流程说明》(附件1)执行。
    对于存量贷款转为由中心作为核算主体的贷款回收财务流程与要求应依据《存量贷款转中心主体核算方式下贷款回收财务流程及规范》(附件2)执行。

    八、存量贷款由中心主体核算后的业务相关政策,除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外,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九、中心各单位及分行各经办行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认真执行相关规定,遇有问题,及时上报中心及分行。

 

    附件:1.存量贷款纳入中心主体核算后的业务操作流程说明
          2.存量贷款转中心主体核算方式下贷款回收财务流程及规范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

                                                    二○○七年二月六日


附件1:
    存量贷款纳入中心主体核算后的业务操作流程说明

    中国农业银行受中心委托发放并作为核算主体进行回收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即采用等额均还、等额本金还款方式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存量贷款”),在由中心进行主体核算后,后期相关业务的操作流程如下:

    一、存量贷款的偿还以及核算
   (一)借款人当月应还款的处理
中心作为贷款的核算主体计算出借款人的月还款额,于银行提供的约定还款日前一个工作日将还款数据传输给银行,银行按照中心通知的还款额在约定还款日对借款人存入还款账户的资金进行扣款,并将扣款结果于约定还款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传回中心会计处。若借款人账户余额小于中心通知金额时,银行不进行扣划,借款人还款状态转为逾期。
   (二)借款人逾期贷款的处理
    1、逾期状态的界定:中心在收到银行传回的扣款结果后,对借款人未还逾期贷款、未还当月应还款认定为逾期还款,对于借款人提前还款扣划失败的不计为逾期。
    2、罚息的计收方式:对于由正常还款状态转为逾期还款状态的贷款,设7天宽限期,即从约定还款日次日起7天不计收罚息,从约定还款日后第8天开始计收罚息。对于约定还款日前已处于逾期状态的贷款,在扣划日扣款失败,则从约定还款日次日继续计收罚息,不设宽限期。逾期罚息的计算方式为:逾期罚息=(逾期本金+逾期利息)×逾期天数×罚息利率,逾期罚息利率为贷款日利率加收 50%。
    3、逾期贷款的偿还方式:借款人偿还逾期贷款仍通过其还款账户由银行进行扣划,并且借款人无须对偿还逾期贷款进行预约。按偿还时间分为非约定还款日偿还、约定还款日偿还:
    1)非约定还款日偿还:中心于每周三的前一个工作日将逾期贷款数据传输给银行,要求银行于周三对逾期贷款借款人存入还款账户的资金进行扣划。逾期贷款借款人约定还款日的前三个工作日与后三个工作日不进行非约定还款日的逾期扣划。对于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七天长假,在节假日期间及节后第一个工作日如遇周三,不做非约定还款日的逾期扣划。
    2)约定还款日偿还:借款人在约定还款日偿还逾期,中心将借款人逾期总额(逾期本金、逾期利息、逾期罚息之和)、当月应还款额在约定还款日的前一个工作日向银行一并通知并由银行进行扣划。
    4、逾期贷款的扣划及偿还顺序:
    1)在非约定还款日进行扣划:
    中心在周三的前一个工作日通过专线将应扣划的逾期扣款数据传给银行,银行在周三对逾期借款人还款账户进行扣划并将结果于周三的下一个工作日传回中心。借款人账户余额足以扣划时,银行按照逾期总额进行扣划。借款人账户余额低于逾期总额时,银行扣划借款人账户中的全部资金。逾期贷款的偿还顺序为:按照贷款发生逾期的时间先后顺序偿还,同一期逾期贷款按照罚息、利息、本金的顺序进行偿还,未还部分继续计收罚息。
    2)在借款人约定还款日进行扣划:
    中心在约定还款日的前一个工作日将应扣划的逾期总额以及当月借款人应还款额传给银行,银行在约定还款日进行扣划并将结果于约定还款日后下一个工作日传回中心,且银行只在借款人逾期总额扣划成功后再对当月应还款金额进行扣划。对扣款金额等于上述金额之和的,计为扣划成功,同时借款人由逾期状态转为正常还款状态;对扣款金额小于上述金额之和的,中心将扣划金额按逾期时间先后顺序,同期逾期按罚息、逾期利息、逾期本金的顺序进行偿还,未还的逾期本息按照罚息计收公式继续计收罚息,借款人逾期金额扣划完成后,账户余额低于当月应还款金额时,不进行扣划,中心按借款人月还款额计收罚息。
   (三)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的处理
    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分为提前全部还清贷款和提前偿还部分剩余贷款。处于逾期状态下的借款人不可以办理提前偿还贷款手续,须在其偿还了逾期部分的贷款并转为正常还款状态后方可办理。
    1、借款人提前全部还清贷款,借款人可申请在约定还款日或非约定还款日提前全部还清贷款,系统根据借款人申请的偿还日期计算出到期应偿还的剩余全部贷款金额。
    1)约定还款日提前全部还清贷款:应偿还金额为当月应还款及剩余本金(剩余本金金额不应低于当月应还款金额)的合计金额,借款人在约定还款日前一个工作日及约定还款日当天应维持扣款账户足以扣划的金额。中心将借款人当月应还款金额与提前还款金额于约定还款日前一个工作日通知银行,银行先对借款人当月应还款进行扣划,借款人账户余额不足以扣划的,银行不扣划,并将扣划结果返回中心,中心认定借款人逾期并按照当月应还款计收罚息;银行对借款人当月应还款扣划成功后再对借款人提前还款额进行扣划,借款人账户余额不足以扣划的,银行不扣划,并将扣划结果返回中心,视为借款人提前还清贷款失败但不计为逾期;银行对借款人当月应还款、提前还款均扣划成功并将扣划结果传回中心后,中心认定借款人还清贷款。
    2)非约定还款日提前全部还清贷款:应偿还金额为借款人剩余贷款本金及应收利息,中心于借款人约定的还清日期前一工作日将还清数据传输给银行,银行在约定的还清日对借款人还款账户进行扣划,借款人账户余额不足以扣划的,银行不扣划并将扣划结果返回中心,借款人不计为逾期;对于扣划成功的,中心认定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
    2、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剩余贷款,借款人只可在约定还款日提前偿还部分剩余贷款,还款额度最低为一万元,并为万元的整数倍,且不应低于借款人月还款金额。
    借款人提前部分还款的扣划处理:借款人在约定还款日前及约定还款日当天应维持扣款账户足以扣划的金额。中心将借款人当月应还款金额与提前还款金额于约定还款日前一个工作日通知银行,银行先对借款人当月应还款进行扣划,借款人账户余额不足以扣划的,银行不扣划,并将扣划结果返回中心,中心认定借款人逾期并按照当月应还款计收罚息;银行对借款人当月应还款扣划成功后再对借款人提前还款额进行扣划,借款人账户余额不足以扣划的,银行不扣划,并将扣划结果返回中心;银行对借款人当月应还款、提前还款均扣划成功并将扣划结果传回中心后,中心认定借款人提前还款成功。
    (四)借款人最后一期还款的处理
    借款人偿还最后一期贷款时,偿还日期为贷款到期日。最后一期还款时按照剩余本金占用的实际天数计收利息,即:末月还款额=当前还款方式下的末月应还本金 + 按资金占用的实际天数来计算的利息。对于合同约定的贷款到期日在固定扣款日后三个工作日内的贷款,其最后一期扣划推延三个工作日。
    (五)借款人节假日还款的处理
    借款人约定还款日(包括正常扣划日、逾期扣划日)如遇节假日,中心于节假日的前一工作日将节假日期间及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的还款数据传递给银行,银行在节假日期间及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按天进行扣划,在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将节假日期间和节假日前一个工作日扣划的上述数据传递给中心,节假日后第二个工作日将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扣划的还款数据传递给中心。

    二、有关存量贷款后期业务的操作说明
   (一)存量贷款在中心主体核算后,贷款业务部门在办理后期业务时,对于申请人资格、变更条件的认定、办理业务须审核的资料应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变更业务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发[2007]3号”文件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存量贷款在中心主体核算后,贷款业务部门在办理后期业务时,应根据借款人变更事项或还款方式等不同情况,在系统中   相应界面中进行录机、计算、打印文本等软件操作。

    三、对于存量贷款中组合贷款的处理
    组合贷款纳入中心主体核算后,借款人申请提前还款不再要求符合商业贷款与公积金贷款比例,对于公积金贷款部分的正常还款、逾期贷款的处理、提前还款,以及相关贷款后期业务操作流程,均参照非组合贷款的存量贷款后期业务处理方式处理。
 

附件2 :    
    存量贷款转中心主体核算方式下贷款回收财务流程及规范
    中心委托农行北京市分行发放的存量贷款转为由中心作为核算主体的贷款回收财务流程及规范如下:

    一、账户设立
    1、中心在农行北京市分行万寿路支行(以下简称主办行)设立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作为一般结算账户。
    2、存量个人贷款转为由中心作为核算主体后,各管理部或原分中心的个人贷款本息全部通过中心在主办行设立的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收回。

    二、存量个人贷款的回收
    由农行北京市分行下属各经办行受托发放的存量贷款,从2007年2月12日起,转为由中心作为贷款的核算主体,由主办行按照中心通知的扣款金额、扣款时间等扣款信息对借款人的还款账户进行扣划。具体方式如下:
    1、中心会计处在扣款日前一个工作日上午12:00前,将《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非自由还款方式的扣款明细表》(以下简称《非自由还款方式的扣款明细表》)传给主办行,如某一日无还款数据, 中心会计处应将《非自由还款方式的扣款明细表》(空表)按规定时间通过专线传送至主办行。其中扣款数据包含逾期贷款额、当月应还款额、提前还款额。
    2、主办行在扣划日当天根据《非自由还款方式的扣款明细表》中提供的扣款账号批量扣划相应款项。并在次工作日上午12:00前通过专线将《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非自由还款方式的扣款结果明细表》(以下简称《非自由还款方式的扣款结果明细表》)传递给中心会计处。
    3、扣款日如遇节假日,中心会计处于节假日前一个工作日将节假日期间及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的《非自由还款方式的扣款明细表》传递给主办行,主办行在节假日期间及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按天进行扣划,并将每天的扣划结果生成《非自由还款方式的扣款结果明细表》,在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将节假日期间扣划的上述数据明细表传递给中心会计处,节假日后第二个工作日将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扣划的上述数据表传递给中心会计处。
    4、主办行扣划款项成功后,在扣划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内,填制入账凭证将扣划金额划至中心专户中。在填制入账凭证时,每张凭证填制的金额都应与相对应的一个扣款结果数据文件的总金额一致,并在凭证的备注栏中注明实际扣款日期和“非自由还款”(与自由还款个人贷款还款区分)。
    5、主办行应在扣划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内将一联入账凭证、还款成功清单及还款不成功清单交换至中心会计处,以保证中心的财务账与扣款数据核对的及时性。

    三、借款人还款方式由等额均还、等额本金变更为自由还款方式后,贷款回收的财务流程依据《关于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算主体下委托农行发放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业务财务流程及业务规范的通知》(京房公积金中心会计字[2005]6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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