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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 文件有效性:

    现行有效

  • 制发单位: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成文日期:

    2007-10-18 00:00:00

  • 发文字号:

    京房公积金发〔2007〕68号

  • 发布日期:

    2007-10-18

关于开办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2007-10-18 来源:北京住房公积金网  打印 【字体: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单位、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各支行:


    为进一步推动个人住房贷款工作发展,丰富贷款品种,提高服务水平,方便广大借款人,现就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与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以下简称“农行”)合作开办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以下简称“组合贷款”)业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即日起,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中心(以下简称“贷款中心”)及各远郊区(县)管理部、农行各支行可开办组合贷款业务。
    组合贷款是指中心委托农行向借款人发放用于其购买个人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农行向同一借款人发放用于其购买同一个人自住住房的商业贷款的贷款组合。


    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分中心、北京铁路分中心的组合贷款业务由贷款中心或远郊区(县)管理部办理。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的组合贷款业务,按照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办理,不执行本通知相关规定。


    (失效)三、对于借款申请人所购住房项目与农行城区支行有合作协议的,组合贷款业务原则上由贷款中心和农行城区各对应支行办理;借款申请人所购住房项目与农行远郊支行有合作协议的,组合贷款业务原则上由各远郊区(县)对应管理部和农行远郊对应支行办理。
    各支行在对任一住房项目开办组合贷款业务前,应填制《组合贷款业务经办支行、住房项目备案单》(附件1),并送至贷款中心或远郊区(县)管理部,完成组合贷款住房项目和经办支行的备案工作。


    (失效)四、对于借款申请人所购住房项目与农行各支行均没有合作协议的,农行各支行可通过“无指定楼盘”形式,同贷款中心或远郊区(县)管理部办理组合贷款。


    (失效)五、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的购房人可以申请办理组合贷款,二手房及其它性质房屋暂不办理组合贷款。


六、组合贷款可以采用以下担保方式:
    1、抵押+第三方保证担保。即抵押人以房屋抵押,为组合贷款债权提供担保,由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为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由农行认可的保证人为组合贷款中商业贷款提供自贷款发放至抵押登记完成期间的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抵押登记工作由农行委托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办理,抵押权人为经办银行。
    2、抵押担保。即抵押人以房屋抵押,为组合贷款债权提供担保。抵押权人为经办银行,借款于抵押登记完成后发放。
    3、质押担保。即出质人以质押财产出质,为组合贷款债权提供担保。质权人为经办银行,借款于质押手续完成后发放。


    七、组合贷款商业贷款部分由农行核算,公积金贷款部分由中心核算。


    八、组合贷款公积金贷款部分采取自由还款方式,商业贷款部分采取农行认可的还款方式。


    九、组合贷款对提前还款不作商业贷款部分和公积金贷款部分的比例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可自愿选择提前偿还任意部分贷款。
    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和商业贷款部分的逾期扣款按照中心、农行各自规定执行。
    组合贷款除还款相关事宜外的其它变更业务,中心及农行应协商办理。


    十、组合贷款中商业贷款部分与公积金贷款部分的贷款发放日、贷款期限、收款人账户信息应当一致。


    十一、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部分与商业贷款部分使用两张还款卡或两张还款存折分别进行还款。


    (失效)十二、组合贷款除在中心和农行分别签定《借款合同》外,还须另行签定《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借款合同补充协议》1式8份(借款人1份,中心1份,农行2份,担保中心1份,商贷保证人1份,办理抵押登记2份)。《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借款合同补充协议》由各支行负责监督协议各方填写、签章。


    (失效)十三、贷款中心及各远郊区(县)管理部经办人员监督借款人签订公积金贷款部分的《借款合同》时,应在《借款合同》其他约定事项处注明“该合同项下贷款为组合贷款的公积金贷款部分,具体事宜见《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借款合同补充协议》”。农行各支行经办人员监督借款人签订商贷部分的《借款合同》时,应在《借款合同》其他约定事项处注明“该合同项下贷款为组合贷款的商业性贷款部分,具体事宜见《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借款合同补充协议》”。


    十四、贷款中心及各远郊区(县)管理部、农行各支行的组合贷款经办人员应在组合贷款档案资料袋上注明“组合贷款”字样。


    十五、组合贷款借款人的贷款期限最高可以计算到借款人65周岁,同时不得超过30年。


    十六、组合贷款的受理、操作流程等业务应严格按照《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公积金贷款部分业务流程》(附件2)以及农行相关规定办理。组合贷款审核标准及发放应同时满足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要求。


    十七、对于本通知下发前发放的组合贷款,贷后相关业务按原有规定办理。


    十八、中心贷款中心及各远郊区(县)管理部、农行各支行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认真审核,严格把关,规范手续,热情服务,加强协调,确保组合贷款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未尽事宜按目前公积贷款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遇有问题,及时上报。

附件:   1、组合贷款业务经办支行、住房项目备案单
         2、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公积金贷款部分业务流程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
                                                       二○○七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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