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单位、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各支行及金安支行:
为进一步加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管理,保持贷款的持续健康发展,加强贷款风险防控,更好地为借款人服务,现就对于由中心(不含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及北京铁路分中心)委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行)发放并由建行作为核算主体的贷款(以下简称存量贷款)转为由中心作为核算主体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3月19日起,由建行下属各经办支行(以下简称经办行)受托发放的存量贷款均转为由中心作为贷款的核算主体,建行应按照中心通知的扣款金额、扣款时间、扣款账号等扣款信息对借款人的还款账户进行扣划,经办行不再受理柜台还款业务。
二、为保证存量贷款由中心作为核算主体工作的顺利进行,在贷款数据核对、导入等前期准备工作期间,即自2008年3月1日至2008年3月18日,存量贷款的各种还款相关业务暂停。由于暂停业务未能按时正常还款的借款人不记为逾期,已处于逾期状态的贷款暂停业务期间不计收罚息。2008年3月19日对借款人在暂停业务期间的应还款进行扣划,同时恢复受理其它后期业务。相关单位应向借款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三、为保证存量贷款由中心作为核算主体后的相关后期业务开展,建行及经办行应保留存量贷款转中心主体核算前的借款人的相关还款明细数据,以备借款人查询。
四、存量贷款由中心作为核算主体后,相关后期业务由住房公积金贷款中心及各远郊区县管理部(以下简称贷款业务部门)受理。
其中,远郊区县管理部受理由其管理部发放的存量贷款后期业务;住房公积金贷款中心(以下简称贷款中心)受理由城区管理部发放的存量贷款后期业务。
五、存量贷款由中心作为核算主体后,对于存量贷款中的组合贷款,借款人申请提前还款不再有商业贷款金额与公积金贷款金额的比例要求,经办行必须在借款人结清全部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后方可办理解押手续。
六、存量贷款由中心作为核算主体后,对于借款人偿还贷款及其它后期业务的办理流程,贷款业务部门、各经办行应依据《存量贷款纳入中心主体核算后的业务操作流程说明》(附件1)执行。
对于存量贷款转为由中心作为核算主体的贷款回收财务流程与要求应依据《存量贷款转中心主体核算方式下贷款回收财务流程及规范》(附件2)执行。
对于存量贷款转为由中心作为核算主体后的贷款相关变更业务参照《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变更业务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发[2007]3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对于变更业务中的“提前偿还贷款”、“延长贷款期限”等业务,借款人无需至各经办行办理,由贷款业务部门在相应协议文本上签章,建行对相应变更事项予以认可。
七、存量贷款由中心主体核算后的业务相关政策,除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外,按现行中心主体核算有关规定执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通知及附件内容相抵触的,应依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八、中心各单位及建行各经办行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认真执行相关规定,遇有问题,及时上报中心及建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存量贷款纳入中心主体核算后的业务操作流程说明》
2.《存量贷款转中心主体核算方式下贷款回收财务流程及规范》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2月29日
附件1:存量贷款纳入中心主体核算后的业务操作流程说明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行”)受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委托发放并作为核算主体进行回收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存量贷款”),在由中心进行主体核算后,后期相关业务的操作流程如下:
一、存量贷款的偿还以及核算
(一)借款人正常还款的处理
中心作为贷款的核算主体计算借款人月还款额。每月25日为存量贷款的固定扣划日(以下简称“还款日”),每月25日至月末为存量贷款的还款扣划期间(以下简称“还款期”)。
中心于每月25日前一个工作日将还款数据提供给建行,建行于每月25日开始对借款人还款账户进行扣划,并将扣划结果于下一工作日传回中心会计处,若借款人还款账户中可扣划余额小于中心通知金额,则不对借款人还款账户进行扣划,次日继续扣划,至月末扣划仍未成功,建行不再进行扣划,借款人状态转为逾期。
(二)借款人逾期贷款的处理
1、逾期贷款的界定:中心在收到建行传回的扣款结果后,对借款人未还逾期贷款、未还正常还款认定为逾期贷款,对于借款人提前还款扣划失败的不计为逾期。
2、罚息的计收方式:对于由正常还款状态转为逾期还款状态的贷款,设7天宽限期,即从还款期结束次日起7天不计收罚息,从还款期结束后第8天开始计收罚息。对于还款期前已处于逾期状态的贷款,还款期内仍未足额偿还,剩余逾期本息应从还款期初继续计收罚息,未偿还当月正常还款而新发生的逾期本息,从还款期结束次日开始计收罚息,均不设宽限期。逾期罚息的计算方式为:逾期罚息=(逾期本金+逾期利息)×逾期天数×罚息利率,逾期罚息利率为贷款日利率加收 50%。
3、逾期贷款的偿还方式:借款人偿还逾期贷款仍通过其还款账户由建行进行扣划,并且借款人无须对偿还逾期贷款进行预约。按偿还时间分为非还款期偿还、还款期偿还:
1)非还款期偿还:中心于每周三的前一个工作日将逾期贷款数据提供给建行,建行于周三对逾期贷款借款人还款账户进行扣划。
每月25日的前三个工作日及月末日的后三个工作日如遇周三,不进行非还款期的逾期扣划。
春节、十一等长假期间及节后第一个工作日如遇周三,不进行非还款期的逾期扣划。
贷款到期日的前后各三个工作日内如遇周三,不进行非还款期的逾期扣划。
2)还款期偿还:借款人在还款期偿还逾期贷款,逾期罚息计算至每月25日,中心在还款期前一个工作日将借款人逾期总额数据(逾期本金、逾期利息、逾期罚息之和)提供给建行,由建行进行扣划。还款期内还清逾期总额,其间不再计收罚息。
4、逾期贷款的扣划及偿还顺序:
1)在非还款期的扣划:
中心在周三的前一个工作日通过专线将应扣划的逾期扣款数据提供给建行,建行在周三对逾期借款人还款账户进行扣划,并将结果于周三的下一个工作日传回中心。借款人还款账户中可扣划余额足以扣划时,建行按照逾期总额进行扣划;借款人还款账户可扣划余额低于逾期总额时,建行扣划借款人还款账户中的可扣划余额。
逾期贷款的偿还顺序为:按照贷款发生逾期的时间先后顺序偿还,同一期逾期贷款按照罚息、利息、本金的顺序进行偿还,未还逾期本息继续计收罚息。
2)还款期的扣划:
中心在每月25日的前一个工作日将应扣划的逾期总额及借款人当月正常还款额同时提供给建行,建行在每月25日至月末进行扣划并将结果于下一工作日传回中心,若借款人账户中可扣划余额低于逾期总额,银行扣划借款人账户中的可扣划金额,剩余部分在次日扣划,直至月末。银行只在借款人逾期总额扣划成功后再对当月应还款金额进行扣划,账户余额低于当月应还款金额时,不进行扣划,于次日继续扣划,直至月末。对扣款金额等于上述金额之和的,计为扣划成功,同时借款人由逾期状态转为正常还款状态;对扣款金额小于上述金额之和的,中心将扣划金额按逾期时间先后顺序,同期逾期按罚息、逾期利息、逾期本金的顺序进行偿还,未还的逾期本息及未偿还当月应还款额,按照罚息计收公式继续计收罚息。
(三)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的处理
处于逾期状态下的借款人不可以办理提前偿还贷款手续,须在其偿还了逾期贷款并转为正常还款状态后方可办理。
提前还款业务需在还款日,且完成正常还款扣划后进行足额扣划。
1、借款人提前还清贷款:应偿还金额为当月正常还款及剩余本金(剩余本金金额不应低于当月正常还款金额)的合计金额。
借款人在还款日前即应维持还款账户中有足够余额用于扣划。中心将借款人当月正常还款与提前还款金额于25日前一个工作日一并通知建行。建行于25日开始,对借款人当月正常还款进行扣划成功后再对借款人提前还款额进行扣划。25日扣划不成功的,建行于26日对借款人还款账户进行一次补扣,若26日仍扣划不成功,建行不再进行扣划,该笔贷款视为提前还款失败,提前还款失败不计为逾期;建行对借款人当月正常还款、提前还款均扣划成功并将扣划结果传回中心后,中心认定借款人还清贷款。
2、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剩余贷款,还款额度最低为一万元,并为万元的整数倍,且不应低于借款人月还款金额。
借款人在还款日前应维持还款账户中有足够余额用于扣划。中心将借款人当月正常还款与提前还款金额于25日前一个工作日一并通知建行。建行于25日开始,对借款人当月正常还款进行扣划成功后再对借款人提前还款额进行扣划。25日扣划不成功的,建行于26日对借款人还款账户进行一次补扣,若26日仍扣划不成功,建行不再进行扣划,该笔贷款视为提前还款失败,提前还款失败不计为逾期;建行对借款人当月正常还款、提前还款均扣划成功并将扣划结果传回中心后,中心认定借款人提前还款成功。
(四)借款人最后一期还款的处理
借款人偿还最后一期贷款时,偿还日期为贷款到期日。最后一期还款时按照到期日的月初至合同到期日的实际天数计收利息,即:末月还款额=当前还款方式下的末月应还本金 + 按资金占用的实际天数来计算的利息。
(五)借款人节假日还款的处理
借款人还款日(包括正常扣划日、逾期扣划日)如遇节假日,中心于节假日的前一工作日将节假日期间及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的还款数据提供给建行,建行在节假日期间及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按天进行扣划,在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将节假日期间和节假日前一个工作日扣划的上述数据返回给中心,节假日后第二个工作日将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扣划的还款数据返还给中心。
(六)数据的传递
数据传递通过专线进行,如专线遇故障,中心或建行可通过电子邮件等其他渠道传递经过加密的数据以确保业务正常进行。
(七)建行根据中心提供的还款扣划数据对借款人还款账户进行扣划,扣划过程中,无需对数据中借款人还款账户进行核对。
(八)中心按日向建行返还存量贷款数据,按月提供存量贷款相关报表。
二、有关存量贷款后期业务操作说明
(一)存量贷款在中心主体核算后,贷款业务部门在办理变更业务时,对于申请人资格、变更条件的认定办理业务须审核的资料及业务办理流程应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变更业务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发[2007]3号)文件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存量贷款在中心主体核算后,贷款业务部门在办理变更业务时,现行规定中还款日前后三个工作日不得办理的变更业务,限制时间变更为还款期前后三个工作日不得办理。贷款业务部门应根据借款人变更事项或还款方式等不同情况,在系统中相应界面中进行录机、计算、打印文本等软件操作。
三、对于存量贷款中组合贷款的处理
组合贷款纳入中心主体核算后,借款人申请提前还款不再要求符合商业贷款与住房公积金贷款比例,对于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的正常还款、逾期贷款的处理、提前还款,以及相关贷款后期业务操作流程,均参照非组合贷款的存量贷款后期业务处理方式处理。
附件2 :
存量贷款转中心主体核算方式下贷款回收财务流程及规范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行”)受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委托发放并作为核算主体进行回收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存量贷款”),在由中心进行主体核算后,贷款回收财务流程及规范如下:
一、账户设立
1、中心在建行北京城建支行设立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作为一般结算账户。
2、存量贷款转为由中心作为核算主体后,各管理部或原分中心的个人贷款本息全部通过中心在建行北京城建支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收回。
二、存量贷款的回收
(一)中心发送扣款数据
1、中心会计处在扣款日前一个工作日上午12:00前,将《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非自由还款方式的扣款明细表》(以下简称《非自由还款方式的扣款明细表》)放置在中心服务器上,建行每日定时下载该数据包。如某一日无还款数据, 中心会计处应将《非自由还款方式的扣款明细表》(空表)按规定时间放置。
2、扣款日如遇节假日,中心会计处于节假日前一个工作日将节假日期间及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的《非自由还款方式的扣款明细表》传递给建行。
(二)建行批量扣款
1、在扣款日当天,建行根据《非自由还款方式的扣款明细表》中提供的扣款账号批量扣划相应款项,并在扣款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上午12:00前通过专线将《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非自由还款方式的扣款结果明细表》(以下简称《非自由还款方式的扣款结果明细表》)传递回中心服务器。
2、扣款日如遇节假日,建行在节假日期间及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按天进行扣划,并将每天的扣划结果生成《非自由还款方式的扣款结果明细表》,在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将节假日期间扣划的上述数据明细表传递回中心服务器,节假日后第二个工作日将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扣划的上述数据表传递回中心服务器。
3、建行扣划款项成功后,城建支行在扣款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内,填制入账凭证将扣划金额划至中心专户中。在填制入账凭证时,每张凭证(工作日为单张凭证,节假日为多张凭证)填制的金额都应与相对应的一个扣款结果数据文件的总金额一致,并在凭证的备注栏中注明实际扣款日期和“非自由还款”(与自由还款个人贷款还款区分)。
4、城建支行应在扣划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内将入账凭证、《非自由还款方式扣款结果明细表》交换至中心会计处,以保证中心的财务账与扣款数据核对的及时性。
三、借款人还款方式由等额均还、等额本金变更为自由还款方式后,贷款回收的财务流程依据《关于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算主体下委托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流程及规范的通知》(京房公积金贷款[2006]16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