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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 文件有效性:

    现行有效

  • 制发单位: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成文日期:

    2009-04-20 00:00:00

  • 发文字号:

    京房公积金发〔2009〕13号

  • 发布日期:

    2009-04-20

关于开办二手房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2009-04-20 来源:北京住房公积金网  打印 【字体: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单位、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各支行、各直管支行:


       为进一步推动二手房个人住房贷款工作发展,丰富贷款品种,提高服务水平,方便广大借款人,现就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行”)合作开办二手房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以下简称“二手房组合贷款”)业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4月27日(含)起,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中心(以下简称“贷款中心”)及各远郊区(县)管理部可以委托建行开办二手房组合贷款业务。


    二、二手房组合贷款可以采用以下担保方式:
    (失效)1、抵押+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以下简称担保中心)保证担保。即抵押人以房屋抵押,为二手房组合贷款债权提供担保,由担保中心为二手房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时由担保中心为二手房组合贷款中商业贷款提供自贷款发放至抵押登记完成期间的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抵押登记工作由建行委托担保中心办理,抵押权人为经办银行。
    2、抵押担保。即抵押人以房屋抵押,为二手房组合贷款债权提供担保。抵押权人为经办银行。


    三、二手房组合贷款的受理、操作流程等业务应根据借款申请人实际情况按照以下方式办理:
   (失效) 1、抵押+担保中心保证担保模式
    此种模式下,借款申请人需委托通过担保中心认可的经纪机构办理。贷款资金在买卖双方办理完毕交易契税手续取得契税凭证、建委出具的领证通知单、中介经纪机构出具的过户证明(或办理完毕交易过户手续取得新产权证)后发放并划入卖方名下指定账户中。此模式的具体要求和操作流程按照《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二手房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流程(建行二手房组合贷款流程 抵押+担保中心保证担保)》(见附件1)办理。
    2、抵押担保模式
    此种模式下,贷款资金在办理完产权过户并完成抵押登记后发放并划入卖方名下指定账户中。此模式的具体要求和操作流程按照《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二手房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流程(建行二手房组合贷款流程 抵押担保)》(见附件2)办理。


    四、二手房组合贷款原则上采用中心发起模式,由贷款中心或各远郊区(县)对应管理部受理借款申请人提出的二手房组合贷款申请。


    五、除上述事项外,二手房组合贷款其他相关事项,仍应按照《关于开办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发〔2007〕52号)相关规定办理。


    六、中心贷款中心及各远郊区(县)管理部、建行各支行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认真审核,严格把关,规范手续,热情服务,加强协调,确保二手房组合贷款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未尽事宜按目前公积金贷款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遇有问题,及时上报。


附件:1、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二手房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流程(建行二手房组合贷款流程 抵押+担保中心保证担保)
      2、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二手房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流程(建行二手房组合贷款流程 抵押担保)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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