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属各单位、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相关借款申请人及评估机构: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建法规〔2019〕6号)精神,进一步减轻借款申请人负担,经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2019年9月16日(含)后发放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二手房评估费不再由借款申请人承担,组合贷款由贷款受托银行承担,非组合贷款由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借款申请人已交纳的二手房评估费予以返还。
本通知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北京铁路分中心参照执行。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6月30日
政策解读:《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申请人不再承担二手房评估费的通知》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