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促进便民利企,按照《北京市职工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管理办法》(京政发〔1992〕35号)、《关于按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房批准及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法〔2020〕1号)等有关要求,现就交存至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的按房改政策出售的公有住房售房款(以下简称房改售房款)及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房改房维修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改售房款和房改房维修资金存储事项
(一)存储申请材料
申请交存房改售房款和房改房维修资金的,售房单位应向管理中心提供交存申请表、房改售房方案及其获批准或核准文件。
1.2019年12月31日以前经市、区及相关单位房改部门批准的按照房改政策出售的公有住房,须提供相应房改部门的批准文件。
2.2020年1月1日以后经本单位决策机构决定的按照房改政策出售的公有住房,须提供本单位决策机构决定文件。可经本单位决策机构决定的,须为市或区属一级单位。
3.2020年1月1日以后经上级主管部门核准的按照房改政策出售的公有住房,须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核准文件及单位隶属关系文件。
4.2020年1月1日以后经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按照房改政策出售的公有住房及其它特殊情形,须提供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5.房改售房款封存的,除上述所须材料以外,还须提供区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具结保证书》。
(二)存储凭单开具及退回
房改售房款和房改房维修资金交存到账后,售房单位可向管理中心申请领取存储凭单。交存后申请退款的,售房单位须向管理中心提供由房改售房方案批准或核准部门出具的退款批准文件,并退回已领取的存储凭单。
二、中央国家机关相关单位房改售房款和房改房维修资金划转事项
中央国家机关相关单位申请将房改售房款及房改房维修资金划转至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应向管理中心提供支取申请和由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出具的房改售房款及房改房维修资金开户回单。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20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