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深化改革,保证多售房单位楼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能够得到及时维修、更新和改造,依据《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多售房单位楼房支取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多售房单位楼房是指一栋(幢)楼房中有两家或两家以上售房单位。
二、多售房单位楼房需要进行维修维护时,符合支取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条件的,可由业主委员会作为申请主体;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可由经过业主大会或业主共同决定授权的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申请主体;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由街道(乡、镇)或者社区(村)确定申请主体.上述申请主体申请支取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时,可不再征求各售房单位的意见。
三、申请主体须按支取使用专项资金的相关程序向属地区住建委(房管局)提出申请,区住建委(房管局)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区住房资金管理部门收到区住建委(房管局)的审核意见后,按所列资金明细直接从售房单位账户划转至申请主体指定银行账户,并通知售房单位领取支取记账凭证,如暂时联系不到售房单位的,可先存档,后移交。
四、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等责任主体要做好基础数据统计工作,建立多售房单位楼房专项维修资金明细台帐,遇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维修、更新和改造,做到快速反应,维修及时。
五、同一栋(幢)楼房中涉及央地多家售房单位的,申请主体及支取程序按各自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