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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住房公积金/其他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 发文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

  • 联合发文单位:

  • 发文字号:

    国税发〔2004〕69号

  • 实施日期:

    2004-06-07 00:00:00

  • 成文日期:

    2004-06-07 00:00:00

  • 废止日期:

  • 发布日期:

    2004-06-07 00:00:0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日期:2004-06-07 来源:北京住房公积金网  打印 【字体: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有关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是否计征营业税的问题,现明确如下:

    

  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是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一项代管基金,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鉴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资金所有权及使用的特殊性,对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不计征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四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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