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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银行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 发文机构:

    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

  • 联合发文单位: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发文字号:

    京审改办发〔2020〕6号

  • 实施日期:

    2020-07-17 00:00:00

  • 成文日期:

    2020-07-17 00:00:00

  • 废止日期:

  • 发布日期:

    2020-07-17 00:00:00

关于印发《取消北京地区银行要求北京市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开具证明目录》《北京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可向银行开具证明目录》

日期:2020-07-17 来源: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打印 【字体:

京审改办发〔2020〕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市属相关事业单位,北京地区各银行: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取消北京地区银行要求北京市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开具证明目录》《北京市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可向银行开具证明目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各银行要在30个工作日内将取消和保留证明的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各相关部门要在门户网站公开本通知,加强宣传、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调查和处理客户投诉。

  二、对取消的证明事项,各银行可参考证明取消后的替代方式,从本行实际出发,本着便民利企、强化服务的原则,广泛采取信息共享、告知承诺、电子证照核查、生物特征识别、客户提交现有证件凭证等有效措施,及时研究调整工作操作手册和客户办事指南,完善工作流程,改进工作手段,确保银行资金安全。

  三、对能够开具的证明事项,本市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要认真调查核实并开具,切实方便企业群众办事创业。对未列入可开具目录的证明事项,除法律法规修订新设之外,本地区各银行一律不得要求客户到本市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开具证明。同时,本市各行政机构、事业单位也不得在企业群众办理银行相关业务时设置前置性证明。

  四、本通知中的证明是指本市企业或群众在北京地区银行办理业务时,需要由北京市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开具并盖章确定某种属性的临时性书面材料,不包含上述单位作为工作单位为本单位人员开具的收入证明、工作证明等情况,不包含上述单位出具的如通知书、决定书等前置性文件和由专业机构出具的如医院诊断书等专业文书类材料。

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代章)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17日  

取消北京地区银行要求北京市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开具证明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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