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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住房公积金2014年年度报告

日期:2015-05-29 来源:北京住房公积金网  打印 【字体: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的规定,经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北京住房公积金2014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有31名成员。管委会审议通过2013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并对其他重要事项进行决策,主要包括审议《关于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员调整情况的报告》;《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2013年工作总结和2014年工作安排的报告》;《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2013年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和2014年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的报告》;《关于<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的通知>有关情况的报告》;《关于2014住房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问题的请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综合信息系统研发重建工作进展情况的报告》;《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利用商业银行柜台延伸服务试点工作的报告》;《关于2013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办理降低缴存比例、缓缴情况的报告》;调整3个保障房项目-通州区马驹桥物流B东(C-02C-03C-05地块)公租房项目、中央批发市场剩余地块用地(丰台区银地西路)公租房项目、丰台区长辛店棚户区辛庄D地块安置房项目;《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最高贷款额度有关问题的报告》和《关于调整北京铁路分中心住房公积金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的报告》等事项。

管委会办公室地址:北京市东城区西革新里108号,联系电话:67220816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北京市政府直属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北京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使用和会计核算。目前中心设置3个分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北京铁路分中心;内设13个处室和工会;垂直管理20个分支机构(18个管理部和住房公积金贷款中心、结算中心);下设3个直属事业单位:北京住房公积金客户服务中心、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北京市住房贷款个人信用信息服务中心。

领导班子成员及分工:

序号

姓名

职务

分工

1

杨学锋

主任

主持管理中心行政全面工作

2

刘明

党委书记

主持管理中心党委全面工作

3

南华

管理中心副主任

中直分中心主任

在管理中心的授权下,负责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业务

4

张卫星

管理中心副主任

国管分中心主任

在管理中心的授权下,负责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业务

5

王继成

管理中心副主任

铁路分中心主任

在管理中心的授权下,负责北京铁路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业务

6

郝卫平

纪委书记

分管监察处(纪委办公室)

7

王耕

总会计师

分管档案处、信息技术处、客户服务中心

8

王照祥

工会主席

分管行政保卫处、工会、机关党总支

9

包林梅

总经济师

分管政策法规处、综合计划处(审计处)、住房资金管理处、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处、住房公积金贷款中心

     管理部和分支机构营业网点、时间及电话:详情请见官网。

中心官网:北京住房公积金网(http://gjj.beijing.gov.cn/)。

网上服务:个人住房公积金查询、个人贷款查询、公积金/商业贷款利率、常用计算器、在线调查、在线咨询、投诉建议、办事指南、常用下载、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系统。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华夏银行、中信银行和北京银行。2014年,实缴单位100266家,实缴职工571.39万人,缴存1140.33亿元,同比增长14.8%当年新开户单位10794,新开户职工157.52万人,净增单位(实缴)10905家,净增职工(实缴)34.07万人。截至2014年底,缴存总额6605.12亿元,缴存余额2522.98亿元,分别同比增长20.9%17.3%

(二)提取

2014年,提取768.38亿元,占当年缴存额的67.4%,比上年同期减少5.0个百分点。截至2014年底,提取总额4082.14亿元,同比增长23.2%

(三)贷款

1.个人住房贷款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和北京银行,最高贷款额度为120万元。2014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4.93万笔307.97亿元,同比减少45.0%48.1%,回收个人住房贷款148.68亿元。截至2014年底,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75.41万笔3069.27亿元,贷款余额1871.81亿元,同比增长7.0%11.2%9.3%。个贷率(年末个人住房贷款余额与年末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的比率)为74.2%,比上年同期减少5.4个百分点。

2.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

2014年,发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44.81亿元,应还贷款本金21.74亿元(不含展期项目、且不含提前还清的部分),实际回收贷款本金24.35亿元。截至2014年底,项目贷款余额133.91亿元,累计发放项目贷款167.37亿元。

(四)购买国债

2014,未发生新购买、兑付、转让、收回国债情况,期末国债余额4.26亿元,与去年同期保持不变。

    (五)资金存储

截至2014年底,结余资金存款183.05亿元(不含备付金)。其中,活期1.30亿元,1年以内定期(含)74.95亿元,1年以上定期60.47亿元,其他(协议、协定、通知存款等)46.33亿元。

(六)其他

截至2014年底,资金运用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项目贷款余额和购买国债余额的总和与缴存余额的比率)79.7%,比上年同期减少5.4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

2014,住房公积金业务收入共计1022929.17万元,同比增长15.9%。其中,存款(含增值收益存款)利息收入154412.60万元,委托贷款利息收入867493.61万元,国债利息收入517.27万元,其他收入505.69万元。

(二)业务支出

2014,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共计547359.62万元,同比增长11.1%。其中,缴存职工账户余额的利息支出500411.86万元,归集手续费用支出891.73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支出42224.48万元,其他支出3831.55万元(主要是项目贷款应交税金)。同时,经市财政批复后支出与住房公积金业务相关的专项经费29301.01万元(主要为公积金贷款资产委托管理费、2014年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贴息经费、综合信息管理系统运维服务等业务支出费用)。

(三)增值收益

2014年,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475569.55万元,同比增长21.9%。增值收益率2.0%,比上年同期增加0.1个百分点。

(四)增值收益分配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0号)和《财政部关于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9149号)规定,2014年共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82874.96万元,上缴市财政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343934.66万元,其余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等专户存储。截至2014年底,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500589.38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

管理中心为全额拨款预算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财政部关于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9149号)以及《关于印发北京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函2002100号)的规定,经市财政批复,2014年人员经费支出13407.68万元(含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等),公用经费支出2453.68万元(按市财政公用经费支出预算定额标准套算)。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一)个人住房贷款

截至2014年底,逾期个人住房贷款1515.68万元,个人住房贷款逾期率0.1‰。当年无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金额,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为442905.96万元,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与个人贷款余额的比率为2.4%,个人贷款逾期额与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的比率为0.3%

(二)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

截至2014年底,逾期项目贷款0万元(不含展期项目),项目贷款逾期率为0。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提取比例为贷款余额的4%。当年无使用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金额,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为57683.42万元,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与项目贷款余额的比率为4.3%,项目贷款逾期额与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的比率为0%

(三)历史遗留风险资产

截至2014年底,不存在历史遗留风险资产。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

2014年,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数和缴存额增长率分别为6.3%14.8%。缴存职工的构成情况:按单位性质,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10.0%,国有企业占12.5%,城镇集体企业占0.4%,外商投资企业占11.5%,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54.7%,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1.3%,其他占9.6%

按收入水平,低收入群体(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低于2013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含))占47.6%,中等收入群体(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介于2013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1-3倍(含)之间)占42.0%,高收入群体(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高于2013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3倍)占10.4%

(二)提取业务

2014,提取住房公积金1007.01万笔768.38亿元,其中,住房消费提取占87.7%(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78.4%,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6.1%,租赁住房占3.2%);非住房消费提取占12.3%(离休和退休提取占10.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0.1%,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占0.3%,其他占1.5%)。

(三)贷款业务

1.个人住房贷款

2014,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指当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新增余额占当地商业性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新增余额总和的比率)为25.8%。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合同期内可为职工节约购房利息支出144.6亿元(根据年内贷款发放额、平均贷款年限及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利差计算得出)。

    职工贷款所购住房套数中,90(含)以下占71.4%90-140(含)26.6%140以上占2.0%;新房占41.5%,二手房占58.5%

贷款职工中,低收入群体当年发放贷款6504笔,占13.2%,中等收入群体当年发放贷款24826笔,占50.3%,高收入群体当年发放贷款17984笔,占36.5%

2.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

北京共有住房公积金试点项目35个,贷款额度276.28亿元。其中,经济适用房项目1779.93亿元,棚户区改造安置用房项目7121.28亿元,公共租赁住房项目1175.07亿元。建筑面积共855.18,可解决8.27万户中低收入职工家庭的住房问题。

(四)住房贡献率

住房公积金主要用于支持职工住房消费和保障性住房建设,为解决职工基本住房问题和首都住房保障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当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90%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一)当年缴存基数限额及确定方法、缴存比例调整情况

1.住房公积金缴存上限:2014住房公积金年度,北京地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4170元。住房公积金缴存下限:2014住房公积金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2014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下岗、内退等类似情况职工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2014年北京市基本生活费。

2.确定方法:缴存基数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3.缴存比例调整情况:2014住房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2%。

(二)当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及执行情况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及存款基准利率并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通知》(银发〔2014348号)的规定,自20141122日起,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进行了调整。具体内容参见《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发〔201440号),20153月存贷款利率已再次调整)。

(三)当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调整情况

借款申请人购买政策性住房或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首套自住住房,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120万元。(具体内容见《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发〔201445号))。             

(四)当年住房公积金其他业务政策调整情况

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简化部分购房或租房提取程序,强化对异地购房和以租房为由提取的管理,遏制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具体内容见《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发〔201414号))。

(五)当年服务改进等情况

大力开展归集扩面工作。与工商、地税、统计等部门合作,重点加强对新增私营企业的摸查和催建工作,努力提高覆盖面和缴交率,努力推进住房公积金人群全覆盖和服务均等化。加大行政执法工作力度。坚持依法行政理念,进一步规范执法程序,简化执法环节,强化执法力度。全年新受理职工投诉案件870件,结案806件,为职工追缴住房公积金1292万元,有力地维护了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

围绕推动管理中心服务转型升级,全面提升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水平,启动利用银行柜台延伸服务试点工作。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通州支行营业部、潞河支行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专柜于201411月份正式营运,经办单位及职工普遍表示满意。充分利用银行网点、人员等优势,拓宽贷款服务渠道。与中国银行、北京银行合作新开办贷款业务经办网点,进一步提升了业务接待能力。利用京津冀各城市银行网点解决了铁路职工尤其是边远地区基层职工购房贷款难、提取不便等问题。

细化完善贷款差别化政策,支持职工自住性、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首都住房市场健康发展。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三部委《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要求,将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120万,加大对购买首套房职工的支持力度;推进异地贷款,实行异地合并计算缴存时间;取消新建商品房评估,降低借款人负担。规范梳理贷款流程,加强对委托银行和中介机构的管理,提升服务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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