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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2021年度决算

日期:2022-09-15 来源: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打印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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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十、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十一、政府采购情况表

  十二、政府购买服务支出情况表

  第二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说明

  第三部分 2021年度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2021年度部门绩效评价情况

第一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决算报表详见附件

  
第二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说明

  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机构设置、职责

  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以下简称“担保中心”)系由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于2000年12月成立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12110000400606423X;开办资金15000.00万元,举办单位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担保中心内设部门7个,包括担保及贷前审核部、贷后资产管理部、逾期贷款处置部、信用信息部、客户服务部、计财部、综合部。

  担保中心主要职责为本市住房公积金专户申请贷款提供专业担保服务,按照有关规定承办抵押资产的处置工作;负责合法采集、维护个人信用数据,为住房个人贷款、住房资金使用及其他相关业务提供服务。

  (二)人员构成情况

  事业编制48人,实有人数48人。

  二、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我单位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2021年度为新增单位,2021年度收、支总计26715.76万元。

  (一)收入决算说明

  2021年度本年收入合计19219.64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0.00万元,占收入合计的0.00%;上级补助收入0.00万元,占收入合计的0.00%;事业收入0.00万元,占收入合计的0.00%;经营收入11781.91万元,占收入合计的61.30%;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00万元,占收入合计的0.00%;其他收入7437.73万元,占收入合计的38.70%。

  (二)支出决算说明

  2021年度本年支出合计7496.12万元,其中:基本支出0.00万元,占支出合计的0.00%;项目支出0.00万元,占支出合计的0.00%;上缴上级支出0.00万元,占支出合计的0.00%;经营支出7496.12万元,占支出合计的100%;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00万元,占支出合计的0.00%。

  三、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21年度无此项收入支出。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21年度无此项支出。

  五、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21年度无此项支出。

  六、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支情况

  2021年度无此项支出。

  七、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21年度无此项支出。

   

第三部分2021年度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决算情况

  2021年度无“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情况。

  二、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21年度无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支出情况。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21年度无此项支出。

  四、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2021年车辆7台,200.80万元。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的通用设备0台(套),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的专用设备0台(套)。

  五、政府购买服务支出说明

  2021年度无此项支出。

  六、专业名词解释

  1.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2.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3.“三公”经费:是指单位通过财政拨款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及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4.机关运行经费:是指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5.政府采购: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6.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第四部分  2021年度部门绩效评价情况

  本单位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2021年度为新增单位,非财政预算单位、无财政拨款,未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附件: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2021年度部门决算报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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