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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 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的通知》及《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降缓缴 跨年清册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日期:2018-06-22 来源: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打印 【字体:

  一、北京地区执行企业灵活选择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政策背景是什么?

  2016年,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提质增效工作的总体要求,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报请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印发了《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16〕2号),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将北京地区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为5%-12%,企业可灵活选择确定比例,政策执行期暂定为两年。政策发布执行以来,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2018年,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联合下发了建金〔2018〕45号文件,要求“阶段性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到期后,继续延长执行期至2020年4月30日”。为此,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下发了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18〕1号文件,管理中心坚决落实三部委、公积金管委会文件要求,不断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将继续执行企业自主灵活选择缴存比例的政策。这也是管理中心深入落实北京市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进一步降低企业经营成本的具体举措。

  二、北京地区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如何确定?

  在北京地区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中,企业性质单位可在5%-12%范围内自主灵活选择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所选比例须为整数,无需提交任何证明类材料;非企业性质单位的缴存比例为12%。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中的“单位缴存比例”和“个人缴存比例”须一致。

  三、什么是“跨年清册核定”?缴存单位必须办理“2018住房公积金年度跨年清册核定”吗?

  “跨年清册核定”主要是指:在新的住房公积金年度内,缴存单位需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重新调整职工的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形成新年度内每名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月缴存额的清单名册,以此清单名册为依据,向管理中心进行申报核定,以便缴存单位按新的基数为职工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企业一般在每年6-7月办理跨年清册核定工作。

  缴存单位必须办理“2018住房公积金年度跨年清册核定”。未办理“2018住房公积金年度跨年清册核定”的单位将无法缴纳7月及以后月份的住房公积金。鼓励缴存单位网上办理跨年清册核定工作,也可到十八个管理部及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银行代办点办理。

  四、企业什么时候可以灵活选择确定缴存比例?

  1.对于新建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可以在办理住房公积金登记开户时,在5%-12%范围内自主选择缴存比例。具体办理流程可参阅“单位为职工首次或再次缴存住房公积金办事指南”,可以在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www.bjgjj.gov.cn)的“办事指南-公积金开户缴存”栏目中查阅。

  2.对于已建住房公积金的企业,缴存比例每年可调整一次,一般在每年6-7月办理“跨年清册核定”业务时,在5%-12%范围内自主选择缴存比例。具体办理流程参阅“单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跨年指南”,可以在管理中心网站的“办事指南-公积金开户缴存”栏目中查阅。

  3.对于在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设的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北京铁路分中心缴存的单位,按照分中心相关规定办理。

  五、单位如何申请降低缴存比例(选择1%-4%的缴存比例)或申请缓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全市营商环境,简化审批流程,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管理中心审批企业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申请。

  单位为职工在5%-12%范围内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困难的,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没有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经全体职工2/3以上同意并签字确认,单位可以申请在1%-4%范围内选择缴存比例后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困难的,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没有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经全体职工2/3以上同意并签字确认,单位可以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但单位需明确暂缓缴存期间执行的缴存比例。缓缴期间执行的缴存比例可以在1%-12%范围内选择。

  对于申请降低缴存比例(选择1%-4%的缴存比例)或申请缓缴的单位,须由单位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到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设的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北京铁路分中心,所属的十八个管理部办理。

  六、单位申请降缓缴的期限是多长时间?

  单位应于每年办理“跨年清册核定”业务时,进行降缓缴的申请及恢复办理,每次申请降缓缴的期限为一年。

  七、企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时,为什么要明确缓缴期间执行的缴存比例及住房公积金的缴存金额?缓缴期间执行的缴存比例可以是多少?

  降低缴存比例与缓缴的主要区别在于:降低缴存比例是按照管理中心批准的比例(1%-4%范围内)缴存,缓缴是按照管理中心批准的比例(1%-12%范围内)暂不缴存公积金,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须办理补缴。因此,在申请缓缴时要明确缴存比例,用于计算缓缴期间需补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金额。申请缓缴的企业生产经营状况一旦好转,可在缓缴期间内或恢复缴存后随时为职工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补缴可分次进行,也可一次性补齐。

  【举例】某缴存比例为12%的单位于2018年7月份办理“跨年清册核定”时申请办理了缓缴手续,办理申请时“缓缴期间执行的比例”选择了3%,申请期限为2018年7月-2019年6月。

  到2019年6月,缓缴期结束,该单位于7月办理“跨年清册核定”时按照12%的缴存比例恢复了缴存,并按照3%的缴存比例计算出缴存金额为职工补缴了2018年7月-2019年6月缓缴期间欠缴的全部住房公积金。

  【举例】某缴存比例为6%的单位于2018年7月份办理“跨年清册核定”时申请办理了缓缴手续,办理申请时选择“缓缴期间执行的比例”为6%,申请缓缴期限为2018年7月-2019年6月。

  2019年3月该单位经济效益略有好转,按照申请时明确的6%的缴存比例计算出缴存金额,为职工只补缴了2018年7月-10月的住房公积金,剩余月份未补缴。到2019年6月,缓缴期结束,该单位于7月办理“跨年清册核定”时按照6%的缴存比例恢复了缴存。恢复缴存后过了两个月该单位效益完全好转资金充足,于2019年10月按照6%的缴存比例计算出缴存金额,为职工一次性补缴了2018年11月-2019年6月缓缴期间欠缴的全部住房公积金。

  八、与以往相比企业在申请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时简化了哪些材料?

  企业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申请时,不再需要提供如下材料:上年度(季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上年度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连续两年企业所得税的完税证明、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说明、确定住房公积金缓缴的说明、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计划等材料。

  九、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如何确定?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第二个月起开始缴存公积金,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当月工资计算。

  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1990)统计字第1号),及《关于计提职工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经二〔2001〕1227号)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十、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如何计算?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单位缴存比例(计算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个人缴存比例(计算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

  【举例】某职工2017年月平均工资为5000元,则2018年度按照8%的缴存比例计算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5000×8%+5000×8%=800元。

  十一、2018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基数及不同缴存比例的月缴存额上限是多少?

  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上限为北京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统计局(京人社规发〔2018〕115号)公布的2017年度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8467元。2018住房公积金年度(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8467×3=25401元。

  按照缴存基数上限对应不同缴存比例的月缴存额上限

缴存比例

月缴存额上限(单位部分+个人部分)(元)

12%

6096

11%

5588

10%

5080

9%

4572

8%

4064

7%

3556

6%

3048

5%

2540

4%

2032

3%

1524

2%

1016

1%

508

  【举例】某职工2017年月平均工资为30000元,该单位的缴存比例为6%,则该单位办理2018年跨年清册核定时,其缴存基数为25401元,月缴存额(单位部分+个人部分)为3048元。

  十二、2018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基数及不同缴存比例的月缴存额下限是多少?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京人社劳发〔2017〕149号)公布的北京市2017年最低工资为2000元。职工月均工资扣除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低于2000元的,职工的月缴存额可以降低,以达到最低工资标准为限,单位部分的月缴存额不变。

  按照缴存基数下限对应不同缴存比例的月缴存额下限

缴存比例

单位部分缴存额(元)

个人部分缴存额(元)

月缴存额合计(元)

12%

240

0

240

11%

220

0

220

10%

200

0

200

9%

180

0

180

8%

160

0

160

7%

140

0

140

6%

120

0

120

5%

100

0

100

4%

80

0

80

3%

60

0

60

2%

40

0

40

1%

20

0

20

  【举例】某职工2017年月平均工资为2200元,则2018年度按照12%的缴存比例计算2200×12%=264元,其工资2200-264=1936,低于2000元。该职工的月缴存额可以降低到200元,单位缴存部分仍为264元。

  十三、目前单位中超过缴存基数上限的职工应如何调整?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 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要求,严格限制超上限缴存。目前存在缴存基数超上限职工的所有单位,应按照缴存基数上限予以规范,须于2018年7月底之前调整完毕。

  十四、缴存单位选择支票缴款方式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为什么建议单位要提前安排好汇缴时间?

  缴存单位选择支票缴款时,要经过将支票送存银行、银行收妥资金后返回入账通知等环节,一般需要2-3个工作日,如遇支票退票情况,还需及时换票并重新办理支票缴款,实际到账日期还将延迟。管理中心要于6月底为职工进行住房公积金年度结息,如6月汇缴资金到账延迟至7月份,会导致错过结息日,为确保顺利结息,建议缴存单位安排好汇缴时间。

    政策文件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降缓缴 跨年清册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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