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文目的
按照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便民服务为宗旨,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完善、规范住房公积金业务用卡的制发管理和服务标准,满足缴存职工公积金业务用卡办理手续和业务流程的便捷化、个性化的服务需求。
二、办法要点
2021年1月1日(含)起,在公积金联名卡基础上,公积金用卡范围扩大为与中心有住房公积金业务合作银行制发的Ⅰ类银行结算账户,且卡面样式不再做限制。
缴存职工可将已持有的存量银行卡关联为公积金用卡,用于办理提取收款、贷款偿还等业务。每名职工本人名下可持有多家银行的公积金用卡,每家银行限一张。缴存职工可向中心或发卡银行申请关联,通过中心申请关联公积金用卡的渠道包括中心各归集业务网点(含银行代办网点)、个人网上业务平台等。
缴存职工可在办理业务过程中确定或变更公积金提取账户,通过中心各归集业务网点(含银行代办网点)、个人网上业务平台等渠道办理。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还款卡纳入公积金用卡管理,职工可用其办理公积金提取,实现还款卡、提取卡二合一。
三、有关要求
一是在进行银行卡关联为公积金用卡时,银行要核实账户信息真实性及有效性。通过发卡银行申请办理或关联公积金用卡,银行应就办理或关联结果向缴存职工尽到提示告知义务。
二是发卡银行对办理公积金业务的银行卡免收相关使用费用,在提供多渠道查询、简化办卡、换卡等业务办理手续方面,不断提升服务水平。
三是银行违反本办法服务要求,或出现重大违规、不符合公积金业务开展要求等情况时,将暂停公积金用卡新增关联业务(贷款还款账户除外)。
四、其他
本办法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北京铁路分中心可参照执行。
政策文件: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业务银行用卡服务管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