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处室,各管理部,结算中心、客户服务中心,各业务合作银行: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业务银行用卡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第十五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11月23日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住房公积金业务银行用卡服务管理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提升住房公积金业务银行用卡(简称“公积金用卡”)便民服务水平,实现公积金用卡服务的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满足缴存职工公积金用卡办理手续和业务流程的便捷化、个性化服务需求,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等政策法规,按照“发卡要统筹、制卡要规范、标准要统一”的原则,就规范公积金用卡的制发管理和服务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公积金用卡是指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简称管理中心)与开展公积金业务的合作银行(简称发卡银行),联合向缴存职工提供公积金业务服务的银行用卡(包括公积金联名卡),可用于公积金提取收款、偿还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及公积金账户信息查询等服务,并具有普通银行卡金融功能。
第二条 北京地方的公积金缴存职工均可办理公积金用卡,每名缴存职工本人名下,可持有多家发卡银行的公积金用卡,每家银行限一张。原则上新增公积金用卡均应为人民银行规定的Ⅰ类银行结算账户,卡面样式不做限制。
第三条 缴存职工可将发卡银行制发的银行卡关联为公积金用卡,并在办理公积金提取、贷款等有关业务时,按相应业务规定选择使用。缴存职工关联公积金用卡,可向管理中心或发卡银行申请,管理中心与发卡银行对缴存职工申请信息进行实时校验,校验成功的,即时完成关联。
第四条 缴存职工通过管理中心归集业务网点(含银行代办网点)、个人网上业务平台等渠道申请关联公积金用卡的,在可关联银行范围内确认拟关联银行及银行卡号,管理中心将关联信息推送银行,由银行校验账户信息真实性及有效性,并实时返回校验结果,账户校验成功后完成关联。
第五条 缴存职工通过发卡银行申请办理或关联公积金用卡的,银行负责核实申请人及银行账户信息的一致性,并将申请信息实时推送至管理中心完成关联,或指导缴存职工使用管理中心网上业务平台等渠道完成关联。发卡银行应就公积金用卡办理或关联结果,向缴存职工尽到提示告知义务。
第六条 缴存职工可通过管理中心归集业务网点(含银行代办网点)、个人网上业务平台等渠道,在本人名下的公积金用卡中,指定或变更用于提取收款的账户(限无在途业务时),并接收系统推送的账户变更信息。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还款卡纳入公积金用卡管理,借款人可将还款账户作为提取收款账户。
第七条 发卡银行应向缴存职工提供标准统一的公积金用卡服务,至少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对公积金业务用卡,自新的收费周期免予收取相关使用费用,包括:卡年费、账户管理费、短信通知费、跨行取款费用等。
(二)提供柜面和线上等多渠道公积金查询服务,并随本行业务发展不断丰富服务渠道。通过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等方式,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简化办卡、换卡等业务办理手续,减少材料、减少时限,向缴存职工提供优质服务。
第八条 公积金用卡由管理中心进行统筹管理。满足本办法要求的业务合作银行,可以制发公积金用卡,发卡银行违反本办法服务要求,以及在公积金业务开展中出现重大违规或不符合公积金业务开展有关要求等情况,将暂停除贷款还款账户以外的公积金用卡新增关联业务,直至相应问题得到解决。
第九条 公积金用卡在办理公积金提取、贷款偿还或公积金查询等业务中的审核标准、操作流程、技术维护以及日常咨询等,由相应业务处室按职能分工负责。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北京铁路分中心可参照执行。
政策文件: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业务银行用卡服务管理办法(试行).pdf
政策解读:《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业务银行用卡服务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