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减证便民”决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对于需提供《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和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的《缴存证明》的借款申请人,在贷款申请过程中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办理。
需要注意的是,借款申请人作出的承诺应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联系异地公积金中心进行核查。若借款申请人恶意作出虚假承诺影响贷款审核结果的,将终止此次贷款受理,个人信息记入不良信息库并上传至信用信息管理机构或平台,按照相关规定限制业务办理资格。目前,对于申请贷款时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借款申请人,自违规行为发现之日起5年内不受理其贷款申请。
政策文件: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推行证明告知承诺制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