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属各单位、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及借款申请人: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减证便民”决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现就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增加告知承诺制办理方式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对于需提供《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和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的《缴存证明》的借款申请人,在贷款申请过程中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办理。借款申
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继续依规提供证明。若借款申请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等,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北京铁路分中心参照执行。
附件:1.证明告知承诺书(《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2.证明告知承诺书(《缴存证明》)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3月31日
附件1
证明告知承诺书
(《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一、基本信息
(一)证明索要单位
名称: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咨询方式:1.咨询电话:010-12329;2.咨询窗口:各贷款经办部门及受托银行代办点,地址详见http://gjj.beijing.gov.cn/
(二)申请人
1.申请人本人办理
姓名: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
证件类型:_____________ 证件编号:_____________
2.申请人委托办理
申请人姓名: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
证件类型:_____________ 证件编号:_____________
受托人姓名: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 _____________
证件类型:_____________ 证件编号:_____________
二、告知内容
(一)证明名称: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二)证明设定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人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根据职工申请,核实职工缴存贷款情况,对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缴存职工,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第三款规定: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受理职工异地贷款申请后,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核实《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信息真实性和完整性。
(三)准予办理的条件:1.申请人不存在不良、失信信息或曾提供虚假材料、作出虚假承诺的;2.申请人在缴存城市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
(四)承诺有误后果及违诺失信惩戒:因申请人承诺有误影响贷款审核结果的,终止贷款受理,与申请人核实情况后重新受理,若遇贷款政策调整,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若申请人恶意作出虚假承诺,将终止此次贷款受理,个人信息记入不良信息库并上传至信用信息管理机构或平台,按照相关规定限制业务办理资格。
(五)承诺核查方式:申请人授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系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进行核查。
(六)申诉渠道:若申请人对违诺失信惩戒存在异议的,可向贷款经办部门提出书面申诉说明。
(七)承诺书公开属性:申请人作出的承诺用于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不对外公开。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自愿作出下列承诺:
(一)选择采用此告知承诺制办理贷款业务;
(二)所填写的基本信息、提交的所需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完整;
(三)已知晓告知的全部内容;
(四)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和贷款的情况为:
单位名称 |
| 个人公积金账号 |
| ||
开户时间 | 年 月 | 账户状态 | □正常 □封存 □欠缴 □其他 | ||
缴存基数 |
| 缴存比例 | 单位: % | 个人: % | |
月缴存额 (大写) | 缴存余额 | ||||
缴存公积金中心 | |||||
最近连续缴存时间 | 年 月- 年 月 | ||||
累计缴存月数 | |||||
公积金贷款 | □无贷款记录 □仅有一次贷款记录且贷款已还清 | ||||
公积金贷款城市 |
| 贷款金额 |
(五)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告知的各项惩戒措施;
(六)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1.申请人作出承诺的
申请人签名:
日 期: 年 月 日 贷款经办部门(盖章):
2.由受托人代理作出承诺的 日 期: 年 月 日
受托人签名:
日 期: 年 月 日
(本告知书一式两份,贷款经办部门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附件2
证明告知承诺书
(《缴存证明》)
一、基本信息
(一)证明索要单位
名称: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咨询方式:1.咨询电话:010-12329;2.咨询窗口:各贷款经办部门及受托银行代办点,地址详见http://gjj.beijing.gov.cn/
(二)申请人
1.申请人本人办理
姓名: 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
证件类型:_____________ 证件编号: _____________
2.申请人委托办理
申请人姓名: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
证件类型:_____________ 证件编号:_____________
受托人姓名: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 _____________
证件类型:_____________ 证件编号:_____________
二、告知内容
(一)证明名称:缴存证明
(二)证明设定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第一条规定: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三)准予办理的条件:申请人不存在不良、失信信息或曾提供虚假材料、作出虚假承诺的。
(四)承诺有误后果及违诺失信惩戒:因申请人承诺有误影响贷款审核结果的,终止贷款受理,与申请人核实情况后重新受理,若遇贷款政策调整,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若申请人恶意作出虚假承诺,将终止此次贷款受理,个人信息记入不良信息库并上传至信用信息管理机构或平台,按照相关规定限制业务办理资格。
(五)承诺核查方式:申请人授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系原缴存地公积金中心进行核查。
(六)申诉渠道:若申请人对违诺失信惩戒存在异议的,可向贷款经办部门提出书面申诉说明。
(七)承诺书公开属性:申请人作出的承诺用于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不对外公开。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自愿作出下列承诺:
(一)选择采用此告知承诺制办理贷款业务;
(二)所填写的基本信息、提交的所需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完整;
(三)已知晓告知的全部内容;
(四)原缴存地公积金中心为 ,累计缴存月数为 ;
(五)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告知的各项惩戒措施;
(六)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1.申请人作出承诺的
申请人签名:
日 期: 年 月 日 贷款经办部门(盖章):
2.由受托人代理作出承诺的 日 期: 年 月 日
受托人签名:
日 期: 年 月 日
(本告知书一式两份,贷款经办部门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政策文件: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推行证明告知承诺制的通知.pdf
政策解读:《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推行证明告知承诺制的通知》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