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持续加大对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租赁住房支持力度,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经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与试点住房出租机构合作开展“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房租”(以下简称“直付房租”)业务模式。公积金中心根据缴存人的授权和申请,将缴存人可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从其公积金账户直接划转至试点住房出租机构指定账户,用于支付房租,实现“一次申请,按月支付,自动到账,一站办结”。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1.缴存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含)以上;
2.缴存人及配偶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
3.缴存人租住公积金中心试点项目住房,且房屋租赁合同已登记备案。
二、提取频次及额度
(一)提取频次。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有效期内按月提取。
(二)提取额度
1.租住商品住房的,依据房屋租赁合同备案信息,按实际月租金提取,实际月租金超过月缴存额的,按月缴存额全额提取。
2.多子女家庭租住商品住房、租住保障性租赁住房、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依据房屋租赁合同备案信息,可按照实际月租金(不受月缴存额限制)且不超过公积金账户可用余额提取。
三、办理流程
(一)申请时间。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有效期内且起租日(含)前提出申请。
(二)申请流程
1.租赁备案。租住公积金中心试点项目住房的缴存人,需按照有关规定与试点住房出租机构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相关住房租赁监管平台完成备案。公共租赁住房备案信息以试点住房出租机构提供为准。
2.线上申请。缴存人选择“直付房租”业务的,首次支付时,授权试点住房出租机构采集推送相关信息至公积金中心,并通过“北京公积金”APP线上完成“直付房租”申请。
3.提取审核。公积金中心根据缴存人申请,判断缴存人是否满足“直付房租”情形。数据互联校验通过的,无需提供证明材料;校验未通过的,需根据系统提示提供必要材料进行人工审核。
4.资金划转。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有效期内,公积金中心在每月租金账单应付日前一日,将住房公积金划转到试点住房出租机构指定账户用于支付房租。
5.中止提取。连续三个月缴存人公积金账户无可提取金额的,或依照缴存人自主申请中止“直付房租”的,公积金中心将中止“直付房租”。
6.终止事项。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公积金中心将自动终止提取事项。若房屋租赁合同提前终止,或缴存人申请终止“直付房租”的,公积金中心将终止提取事项。缴存人不满足提取条件时,应主动在公积金中心平台(含公积金个人网上业务平台、北京公积金APP及柜台)办理终止“直付房租”。
夫妻一方已申请“直付房租”的,另一方就配偶提取金额不足部分可通过公积金个人网上业务平台或柜台按照“共享配偶提取”模式提取。
四、试点住房出租机构及项目
(一)北京保障房中心有限公司
公共租赁住房试点项目:北辰福第项目、富力阳光美园项目。
(二)建信住房服务(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保障性租赁住房试点项目:创业之家项目、寓见未来公寓项目(南中轴项目)、星光视界项目、礼士居项目。
(三)北京信富住房租赁有限公司
商品房租赁住房试点范围:该公司在朝阳、海淀行政区域内运营的商品房租赁住房。
试点住房出租机构及项目如有更新,届时在公积金中心官方网站公布。
五、其他事项
1.鼓励试点住房出租机构推行优惠政策。试点住房出租机构可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对选择“直付房租”业务的缴存人给予押金减免、租金打折和服务费打折等具体优惠措施。
2.采取“直付房租”方式每月可提取支付的住房公积金与月租金差额部分,由缴存人与试点住房出租机构自行协商支付。
3.对于租住本市商品住房,未提供租房发票的,公积金中心将逐步推行“通过校验房屋租赁合同备案信息”的方式进行租房提取审核。
六、试行日期
本通知自2025年1月20日起试行。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1月20日
政策解读:《关于开展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房租业务试点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