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年度缴存基数申报”?
“年度缴存基数申报”也称“跨年清册核定”,是指在新的住房公积金年度(本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缴存单位按照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职工月平均工资,重新确认缴存比例及核定职工缴存基数。
二、何时办理“年度缴存基数申报”?
为保证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按时、足额缴存,缴存单位应在完成6月公积金汇缴后、7月31日前(托收缴款的单位应在7月托收日前)完成“年度缴存基数申报”工作。未完成“年度缴存基数申报”的单位,无法办理7月缴款。
特别提醒: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未公布,不影响单位办理“年度缴存基数申报”。单位应按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及时申报年度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上下限公布后,如单位存在涉及调整上下限情况,公积金系统将自动按照上下限对涉及职工缴存基数进行调整,并短信告知单位经办人调整情况,单位无需重复申报。
三、由谁办理“年度缴存基数申报”?
根据《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规定,“单位应指定专人代为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年度缴存基数申报”应由单位经办人办理。为确保公积金中心可与单位取得联系,请向我中心提供准确无误的经办人联系方式。若单位经办人发生变化,请及时通过北京住房公积金网(https://gjj.beijing.gov.cn/)单位网上业务平台【公积金-单位信息管理-单位信息变更】功能进行变更,并完成联系方式校验,或到公积金柜台办理。
四、如何办理“年度缴存基数申报”?
“年度缴存基数申报”共分为两部分,一是确认新一年度公积金缴存比例,二是调整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职工新一年度公积金缴存基数。单位可通过公积金柜台或北京住房公积金网“单位网上业务平台”线上办理,推荐使用线上办理渠道。
选择使用线上渠道办理的,单位通过“单位网上业务平台”【公积金-年度缴存基数申报(跨年清册核定)】功能,点击【选择2025-2026缴存比例】,单位根据自身情况在5%-12%范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缴存比例确认完成后,点击【2025-2026跨年清册编辑】,为职工核定缴存基数。单位既可通过“五险一金”合并申报公积金缴存基数(具体操作流程参见第五问题),也可单独申报(具体操作流程参见第六问题)。
五、如何合并申报“五险一金”缴存基数?
推荐使用“五险一金”合并申报缴存基数。
缴存单位在2025年6月10日至6月15日、6月16日至6月22日、6月23日至6月29日、6月30至7月6日、7月7日至7月13日、7月14日至7月20日、7月21日至7月25日期间向税务部门申报的社保缴费工资,可分别于6月17日、6月24日、7月1日、7月8日、7月15日、7月22日、7月29日(每周二)后,通过公积金系统授权获取,并作为“上年月均工资”核定公积金缴存基数。
具体操作流程为,单位通过北京住房公积金网“单位网上业务平台”【公积金-年度缴存基数申报(跨年清册核定)】功能,点击【调取社保缴费工资】按钮,授权公积金中心获取社保缴费工资作为“上年月均工资”,系统自动按照上下限核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单位缴存额、个人缴存额、合计缴存额同步自动计算。完成核定后,点击【核定跨年清册】,完成本年度跨年清册核定工作。
温馨提醒:调取社保缴费工资核定缴存基数时,当公积金人员信息与社保缴费工资人员信息完全一致,或社保缴费工资人员信息多于公积金人员信息的,可全部通过社保缴费工资完成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当公积金人员信息多于社保缴费工资人员信息时,未查询到相应社保缴费工资的人员“上年月均工资”按2024年度“上年月均工资”展示,并显示在列表最上方,应按实际情况修改工资信息;当公积金人员信息与社保缴费工资人员信息均不一致的,无法使用社保缴费工资核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全部人员“上年月均工资”按2024年度“上年月均工资”展示,单位需逐一按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工资信息。
六、如未通过“五险一金”合并申报缴存基数,是否可以单独申报?
可以。单位可通过北京住房公积金网“单位网上业务平台”【公积金-年度缴存基数申报(跨年清册核定)】功能,手工录入职工“上年月均工资”,系统自动按照上下限核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单位缴存额、个人缴存额、合计缴存额同步自动计算。单位所有职工缴存基数核定完成后,点击【核定跨年清册】,完成本年度跨年清册核定工作。如单位职工人数较多,也可使用批量导入功能。具体操作流程可参见北京住房公积金网【便民服务-操作详解-住房公积金开户缴存】“单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跨年清册核定操作详解”(https://gjj.beijing.gov.cn/web/zwfw5/386727/386730/386733/387178/index.html)。
七、如何查询“年度缴存基数申报”是否成功?
单位通过北京住房公积金网“单位网上业务平台”【公积金-年度缴存基数申报(跨年清册核定)】功能,查看页面下方“历史跨年清册信息”栏目,如“公积金年度”栏中成功显示“2025-2026”清册信息,则表示已完成2025年度缴存基数申报工作。
八、查询成功后,如何为职工缴存7月住房公积金?
单位完成“年度缴存基数申报”后,根据实际情况,可通过“单位网上业务平台”【公积金-增减员】功能申报2025年7月缴存人员名单(汇缴清册)。托收业务发起时,将按照新一年度缴存基数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九、“年度缴存基数申报”时已过单位托收日,如何为职工缴存公积金?
如单位在7月完成“年度缴存基数申报”,但已过单位托收日,可通过北京住房公积金网“单位网上业务平台”【公积金-单位信息管理-单位信息变更-委托收款信息】功能,变更“委托收款日”重新发起托收,托收日可在完成年度缴存基数申报日期至31日中任选;如单位在8月才完成“年度缴存基数申报”,请及时通过单位网上业务平台【公积金-增减员】功能,分别确认申报2025年7月及2025年8月缴存人员名单,在8月托收日当天可同时托收单位7月及8月两个月的汇缴金额。
例如:A单位托收日为20日,7月27日完成“年度缴存基数申报”,单位通过“单位网上业务平台”变更“委托收款日”为28日,7月28日将重新发起托收,完成单位7月缴款;B单位托收日20日,8月15日完成“年度缴存基数申报”,单位通过“单位网上业务平台”【增减员】功能,分别点击【确认申报2025年7月缴存人员名单】及【确认申报2025年8月缴存人员名单】,8月20日当天便可将7月及8月的公积金一并托收。
十、“年度缴存基数申报”错误,是否可以撤回?
情况1:单位已完成“年度缴存基数申报”,但未完成7月汇缴。
可以撤回重报。单位通过北京住房公积金网“单位网上业务平台”【公积金-年度缴存基数申报(跨年清册核定)】功能,在“历史跨年清册信息”中点击【撤回】,撤回成功后可重新办理“年度缴存基数申报”。
情况2:单位已完成“年度缴存基数申报”,且已完成7月汇缴。
无法撤回。如缴存基数核定错误,可通过北京住房公积金网“单位网上业务平台”【公积金-汇补缴-个人缴存基数修改】功能,录入正确的“月工资收入”完成调整。同一住房公积金年度,每名职工缴存基数通过单位网上业务平台只能调整一次。
十一、单位缴存基数申报错误,导致为职工多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该如何处理?
情况1:单位为职工多缴公积金,可申请退回。
单位申请将多缴的款项从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扣划回单位账户的,需征求职工本人同意后,由单位经办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或人脸识别),填写《单位为个人多缴住房公积金划回单位账户申请表》,到任意管理部或受托银行代办点柜台办理。
情况2:单位为职工少缴公积金,应及时补缴。
单位将职工的缴存基数申报错误,未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先将职工缴存基数调整正确后,通过单位网上业务平台或柜台为其办理差额补缴。
差额补缴办理流程为,进入补缴页面,点击“单笔补缴”,在弹出的页面输入补缴人员姓名及身份证号,选择“差额补缴”,按实际填写补缴起始年月,系统根据调整后的缴存基数自动计算差额补缴金额。涉及人员全部录入完成后,点击“提交补缴名单”按钮。待托收业务发起时,将与公积金汇缴金额一并托收。具体操作流程可参见北京住房公积金网【便民服务-操作详解-住房公积金开户缴存】“单位为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操作详解”(https://gjj.beijing.gov.cn/web/zwfw5/386727/386730/386733/387175/index.html)。
十二、缴存基数上下限公布前,单位已完成“年度缴存基数申报”,上下限公布后,公积金系统依据新一年度上下限标准自动调整了部分职工缴存基数,单位应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款?
分为以下几种情况处理。
情况1:单位未完成7月缴款,且未申报7月缴存人员名单,当月托收业务发起时,将按照最新缴存基数进行扣款,单位无需任何操作;如已错过当月托收日,可通过北京住房公积金网“单位网上业务平台”【公积金-增减员】功能,确认申报“2025年7月”缴存人员名单,并通过【公积金-单位信息管理-单位信息变更-委托收款信息】功能,变更“委托收款日”重新发起托收,托收业务发起时,将按照最新缴存基数进行扣款。
例如:A、B单位均未申报7月缴存人员名单。其中,A单位托收日为29日,7月20日完成“年度缴存基数申报”,7月27日收到公积金中心短信告知部分职工缴存基数已调整,7月29日系统自动按最新缴存基数进行托收,单位无需任何操作;B单位托收日为15日,7月20日完成“年度缴存基数申报”,7月27日收到公积金中心短信告知部分职工缴存基数已调整,单位应登录“单位网上业务平台”增减员功能申报2025年7月缴存人员名单,并修改托收日为29日,7月29日按最新缴存基数托收。
情况2:单位未完成7月缴款,但已申报7月缴存人员名单,单位应通过北京住房公积金网“单位网上业务平台”【公积金-增减员】功能,先取消申报“2025年7月”缴存人员名单,再重新申报“2025年7月”缴存人员名单,系统将自动按照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上报缴存人员名单。托收业务发起时,将按照最新缴存基数进行扣款。如已错过当月托收日,单位可按照“情况1”步骤变更“委托收款日”重新发起托收。托收业务发起时,将按照最新缴存基数进行扣款。
例如:C单位已申报7月缴存人员名单,托收日为29日,7月20日完成“年度缴存基数申报”,7月27日收到公积金中心短信告知部分职工缴存基数已调整,单位应登录“单位网上业务平台”增减员功能取消已申报的2025年7月缴存人员名单,再重新申报7月缴存人员名单,7月29日将按最新缴存基数托收。
情况3:单位已完成7月缴款,实际缴存额与新公布上下限计算的月缴存额存在差异,系统已自动进行调整,单位可通过北京住房公积金网“单位网上业务平台”【公积金-汇补缴-补缴】功能,为涉及人员办理7月差额补缴(可参见第十问题情况2)。单位可通过托收或其他方式完成补缴缴款,或与8月公积金汇缴金额一并托收。同时,8月公积金将自动按照最新缴存基数进行扣款。
例如:D单位托收日为25日,7月25日已完成7月缴款,7月27日收到公积金中心短信告知部分职工缴存基数已调整,单位应登录“单位网上业务平台”补缴功能为涉及人员办理差额补缴,并提交补缴名单。补缴金额将于8月25日与8月公积金汇缴金额一并托收。
十三、单位生产经营困难,是否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可以,生产经营困难的单位,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同意,没有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经2/3以上职工同意,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至1%-4%,或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同意后,有效期截至该住房公积金年度最后一个月(如2025年8月申请,有效期为2025年8月-2026年6月,如2026年1月申请,有效期为2026年1月-2026年6月)。具体操作流程可参见北京住房公积金网【便民服务-操作详解-住房公积金开户缴存】“单位申请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缓缴操作详解”(https://gjj.beijing.gov.cn/web/zwfw5/386727/386730/386733/325999069/index.html)。